第五十条【当事人能力】
(1)有权利能力者,有当事人能力。
(2)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可以被诉;在诉讼中,该社团具有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的地位。
第五十一条【诉讼能力;法定代理;诉讼上的授权】
(1)当事人自己进行诉讼的能力,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由他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以及进行诉讼所必要的特别授权,除以下各条另有规定外,依民法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过失,等于是当事人的过失。
(3)没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是成年的自然人,有效书面授权另一自然人代理诉讼的,如果授权适于依《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九十六条第二款[7]的规定不必要照管的情形,则被授权人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第五十二条【诉讼能力的范围】
人在其依契约负担义务的限度内有诉讼能力。
第五十三条【因照顾或保护而无诉讼能力】
有诉讼能力的人在诉讼中由保护人代理时,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无诉讼能力人相同。
第五十三条之一(废除)
第五十四条【对诉讼行为的特别授权】(www.xing528.com)
依民法的规定需要特别授权的各个诉讼行为,在有一般的进行诉讼的授权时,或虽无此项授权而许可进行诉讼时,即使无特别授权,该行为也有效。
第五十五条【外国人的诉讼能力】
外国人虽然依其本国法为无诉讼能力人,但依受诉法院的法律有诉讼能力时,视为有诉讼能力。
第五十六条【法院调查;暂时许可】
(1)法院对于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以及进行诉讼的必要授权是否合法,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2)如果迟延将对当事人发生危害时,可以准许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留对能力欠缺的补正而进行诉讼。终局判决应在为补正欠缺而定的期限届满后作出。
第五十七条【特别代理人】
(1)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被诉时,如果迟延将发生危害时,受诉法院的审判长可以在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任前,依申请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选任特别代理人。
(2)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诉讼能力人在其居住地的法院被诉时,审判长也可以选任特别代理人。
(1)依《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8],土地经原来的所有人抛弃而又未被先占权利人取得时,如果有人在诉讼中主张此种土地上的权利,受诉法院的审判长应当依申请选任代理人,代理人在新所有人登记前应在诉讼中对于由所有权所发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负责。
(2)依1940年11月15日的《对于已登记的船舶和在建船舶的权利的法律》第七条,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经原所有人抛弃,而又未被先占权利人取得时,如有人在诉讼中主张此种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的权利,准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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