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法官的依法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官依法不得执行其职务:
1.在该案件中,法官自己是当事人,或者法官与当事人间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的关系;
2.该案件关系到法官的配偶,婚姻关系已解除时亦同;
2A.该案件关系到法官同居伴侣,伴侣关系消失时亦同;
3.该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是法官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的旁系姻亲;
4.在该案件中,法官现在受任为或曾经担任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现在或曾经具有为当事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的权限;
5.在该案件中,法官曾经作为证人或鉴定人而受讯问;
6.在当事人提出不服的案件中,法官曾参与其前审或仲裁程序中的裁判,但仅执行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的职务者不在此限;
7.在因法院程序过长为由提起的赔偿之诉中,法官曾参与原程序所在之审;
8.在该案件中,法官曾参与调解程序或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
第四十二条【申请法官回避】
(1)法官依法不得执行职务时,或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申请其回避。
(2)因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而申请其回避,需要有一定的原因足以认定该法官确系不公正,方可提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在任何情形,均属于当事人双方。
第四十三条【申请回避权的丧失】
当事人不主张其所知悉的申请回避原因而在法官前进行辩论或提出声明时,不得再以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而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要求回避的申请】
(1)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向法官所属的法院提出;这种申请也可以向书记官陈述,由书记官作成记录。(www.xing528.com)
(2)申请回避的原因应说明;当事人不得作出代宣誓保证。可以引用被申请回避的法官的证言以供说明。
(3)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对于申请回避的原因可以发表职务上的意见。
(4)如果当事人已在法官前进行辩论或提出申请后,又以有不公正的可能申请法官回避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原因是发生在后的,或者是当事人知悉在后的。
第四十五条【法官回避的裁判】
(1)要求回避的申请,由被申请回避者所属的法院裁判,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得参与该裁判。
(2)初级法院的法官被申请回避时,由该法院另外的法官作出裁判。如果被申请回避的法官认为回避申请有理由的,可以不需要裁判。
(3)应作出裁判的法院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能执行职务而无法裁判时,由直接上级法院裁判。
第四十六条【裁判和上诉】
(1)对申请回避的裁判,以裁定作出。
(2)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有理由的裁定,不得上诉;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无理由的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
第四十七条【急迫的职务行为】
(1)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在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对于非急迫的行为,不得进行。
(2)如果申请回避是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且对申请回避的裁判需要使审理延期,则可以在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参与下继续审理。申请回避被批准后,提出申请后进行审理的部分应当重新审理。
第四十八条【自行回避;依职权回避】
虽未提出回避申请而法官自行提出回避为正当时,或因其他事由,法官应否回避存疑时,由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四十九条【书记官的回避】
本节规定准用于书记官;此时由书记官所属的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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