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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天天3·15解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经销商以“优惠价”出售的商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为减轻消费者负担,主动让利;二是有些商品有某种缺陷或滞销,而主动降价销售,这实际上是推销“处理商品”,称“优惠价”商品是欺骗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天天3·15解析

【案例】朱某按“优惠价”买回录像机,发现质量差要求退换,但经销单位说给了“优惠价”不给“三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朱某按“优惠价”买回的录像机,质量差能退换吗?

【评析】“优惠价”商品是指比同类商品价格较为便宜的商品。目前,经销商以“优惠价”出售的商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为减轻消费者负担,主动让利;二是有些商品有某种缺陷或滞销,而主动降价销售,这实际上是推销“处理商品”,称“优惠价”商品是欺骗消费者。

商品买卖是一种民事活动,不论何种情况都应遵循《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有“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损失”等。故意拒绝或无理拒绝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www.xing528.com)

对以“优惠价”之名,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完全有权随时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和查处。但,如果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已声明该商品有某种缺陷而降价处理销售时,不在此限。

【操练】知行训练:

1.“3·15”是什么日子?

2.若有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找哪些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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