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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不应是少年犯,抢劫罪丨法规小事例(第2版)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后,王某向有关部门报了案。人民法院经审理,依《刑法》第150条以抢劫罪减轻判处文某有期徒刑3年。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文某,为了获取他人财物,携带凶器对受害人王某实行威胁,迫使王某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他本不应是少年犯,抢劫罪丨法规小事例(第2版)

【案例】文某,是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父母都是某街道工厂的工人。文某性格内向,平时也不和其他同学交往,学习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在班集同学中还有一定的威信。文某的同桌叫王天阳,父母都是公司的老板,特别有钱,王天阳在班上同学中也总是摆阔,经常是几百元钱花出去眼睛眨都不眨一下,大手大脚,可王天阳的成绩在班上却是倒数得着的。一天下午放学后,文某身带水果刀,麻绳等作案工具,邀王天阳出去散步,当两人走到一偏静处时,文某拿出水果刀直对着王天阳说:“把钱交出来!”王天阳先是一愣,还以为文某给他开玩笑,就说:“别逗了!”文某神情十分严肃地说:“少废话,把钱交出来,不然就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王某见此情景,把身上仅有的300多元现金交给了文某。事后,王某向有关部门报了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刑法》第150条以抢劫罪减轻判处(因文某此时未满18岁)文某有期徒刑3年。

【评析】花季少年,沦为罪犯,其乃可惜。在班上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的文某却因抢劫成了少年犯,原因虽说多方面的,但教训却是深刻的,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的一些中小学里,学生参与抢劫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参与抢劫公私财物的中小学生,都受到了有关法规法律的制裁。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几个条件:①侵害的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②行为人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③行为人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财产权和人身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犯罪手段不同。前者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身体实行强制的手段,后者行为人当着被害人面公然夺取,但并未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www.xing528.com)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为了获取他人财物,携带凶器对受害人王某实行威胁,迫使王某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操练】案例分析:

青工张某,一天外出,看见李某手持大哥大正在打电话,于是就冲向李某,趁其不备,将李某的大哥大抢走后撒腿便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张某犯了什么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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