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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制黄贩黄者必进牢房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8年3月,关某再次携带淫秽光盘在某市出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关某犯有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其个人全部非法所得。本案中,青工关某的行为一是主观上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二是行为上实施了贩卖淫秽光盘的行为;三是逃避了海关的监管。

走私淫秽物品罪:制黄贩黄者必进牢房

【案例】青工关某,从1996年开始用小船偷渡或通过陆路绕过海关检查站,从香港往内地贩卖淫秽光盘1000余张,获利5万多元。1998年3月,关某再次携带淫秽光盘在某市出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关某犯有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其个人全部非法所得。

【评析】所谓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几个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述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光盘等;②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督和检查;③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或向公众传播。

淫秽物品是一种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特别是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精神鸦片,社会上许多青少年之所以小小年纪就走上了强奸、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就是因为深受“黄毒”影响。所以“黄毒”一日不除,社会就一日不安。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黄毒,我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把以下几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的;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的;③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④组织多人播放淫秽物品的。(www.xing528.com)

本案中,青工关某的行为一是主观上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二是行为上实施了贩卖淫秽光盘的行为;三是逃避了海关的监管。因此构成本罪。

【操练】案例分析:

设上述关某从外面出差归来,携带了5张淫秽光盘,且逃过了海关监管,回家以后自己看。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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