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某、谢某、陈某、马某某日在集市闲逛,偷桃吃被摊主发现,摊主对他们进行了指责,何某等四人对摊主拳打脚踢,并掀翻水果摊。四人离开集市后,看见一对男女坐在草坪上谈恋爱,便强行将男青年赶走,对女青年调戏、猥亵达一小时之久,该男青年多次前来阻止,均被打走。后四人强求与该女青年交朋友并挟持女青年同行达二个多小时。后被巡警发现,将何四人抓获。
【评析】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处罚也是不同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或者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数人。《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主犯从重处罚。除了主犯之外,还有从犯,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胁从犯,所谓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分子,他们之所以参与犯罪,是因为受到主犯等人的暴力威胁、精神强制或者蒙骗,心里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因此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从犯还要小,所以《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9条对存在于某些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处罚作了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何、游、陈、马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们四人一是有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二是共同实施了打摊主、推翻水果摊、调戏、猥亵、挟持女青年的流氓行为,因此应以共同犯罪论处。(www.xing528.com)
【操练】分析案例:
甲、乙、丙三人同住厂集体宿舍。1996年7月9日晚9时许,三人一同在宿舍聊天,当谈及厂里新来的一位漂亮的女学徒工时,甲对乙说:“老弟,你艳福不浅呀,这些天经常看到丁(女学徒工)来找你,还帮你洗衣服。”乙说:“这算什么,要是我愿意玩她,她都不会拒绝的。”甲与丙齐声说:“又吹牛了。”正说着,碰巧丁来了,甲看到丁后笑了笑就离开了,丙正起身欲走,被乙叫住,悄悄地说:“兄弟,帮我在外望望风,要是有人来,就喊我一声。”丙答应后,就站在门外,乙随即关上门,强行与丁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丁某向公安机关告发。
本案中,甲与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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