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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被告人甲,在公安机关还不知道他犯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主动地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明其悔罪服法,愿意接受审判,属于自首行为。上述本案,甲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68条、243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自首与立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案例】被告人甲与其妻发生争吵,其妻用不堪入耳的语言对甲进行辱骂,说甲是流氓,作风不好,甲即动手打了她。还用活扳手打击其头部,致成重伤。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揭发了杜某、范某两年前的强奸、杀人行为,使得这个长达一年多的疑难案件得以侦破,公安机关迅速将杜某、范某捉拿归案。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其主动投案,属自首行为,并积极检举揭发了杜、范二人的强奸、杀人行为,使该案得以顺利侦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使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二犯的再次侵害,是一种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罚》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评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听候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构成自首有三个要件①自动投案,即指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有关机关查获。②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必须彻底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自首时还应当交待出所知道的同案犯,揭发他们的罪行。③接受审查和裁判。本案被告人甲,在公安机关还不知道他犯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主动地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明其悔罪服法,愿意接受审判,属于自首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

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等等。本案甲某检举、揭发范、杜二人的重大罪行,为这桩疑案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属立功表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重的,如果主动表现,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www.xing528.com)

上述本案,甲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68条、243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操练】案例分析:甲在一次偷盗时,被乙发现。乙大喊“捉贼!”甲闻声撒腿就跑,乙随后紧追。跑着跑着,甲见前面不远处有一派出所,于是就跑进派出所里投了案。甲某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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