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某,男,21岁,广西某县农民。去年秋天,某县果园喜获丰收。开始摘果的几天,经常发生丢失水果现象。为此,村里决定组织几个民兵,不分昼夜,看守果园,并为每个民兵配备一根铁棍。一天晚10时许,A某值班,在巡查果园时,忽然看到两个黑影闪进果园。A某立即大喝一声:“站住!”并提着铁棍冲上去,揪住其中的一个B某。B某见A某长得比较矮小,个头还不如自己,就挥拳向A某的面部打去。A某急忙低头躲过,并举起铁棍,朝B某的头部猛击了一下,不料B某当即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本案中,A的职责是守护果园,是正当行为,而B黑夜偷盗果园,是违法行为。A在巡查果园时发现B正在偷盗果园,将其扭住,B挥拳打A的面部。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制止比自己高大的B某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必要的,因而A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但A用铁棍朝B头部猛击,具有伤害B某的故意,(但并没有剥夺B某生命的故意)致B受伤害致死,显属防卫过当。因此,对A某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给予减轻处罚。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欠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③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按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www.xing528.com)
【操练】案例分析:
17岁的女青年李某与邻村的男青年张某谈恋爱,后发现张某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几经规劝无效,便提出终断恋爱关系。张某不从,纠缠不休。一天深夜,张某溜进李某卧室,企图生米做成熟饭,对李某实施奸污。李某奋起反抗,与张某发生搏斗情急之中拿起放在床头的剪刀向张某的胸部刺去。张某被刺破心脏,当即倒地死亡。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应该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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