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A某,男,30岁,工人,1993年6月15日,和同事B某各携带一支猎枪到山上打猎。晚上到B某亲戚家休息时,B某的姑父C某说地里的地瓜被山上的野猪吃掉不少,想请A、B两人帮忙除掉野猪。晚上10时天黑时,A、B、C三人各带一只猎枪由C某带路上山。三人由C统一布“点”,并约定,上了“点”以后不得乱动,以免误伤自己人,以散“点”时以口哨声为号。A进入第一个“点”守候,B与C在进入所布“点”的途中,忽然听到野猪向山林中跑的声音。B说,野猪跑了明晚再来吧,C要求再等一会儿,说野猪可能过一会儿还来。过了15分钟后,C听到树林中有声音,就对B说,你别动,我过去看看。B对C说,你别乱动,否则容易被误伤。C不听B的劝阻,径直朝树林那边爬去。这时,A在已安排的“点”上观察到树林不远处有个黑影在爬动,以为是野猪出山,连忙举枪射击,不料听到C一声惊叫,当即身亡。A某立即投案自首。此案应如何处理呢?
【评析】本案中,A为了帮忙C除掉常吃地瓜的野猪,于夜间守候在C安排的“点”上,当看到树林不远处有一黑影时,误以为是野猪,遂举枪射击,造成C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对A来讲,他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意外事件,A对C的死不承担刑事责任。理由①A始终在C某安排的“点”上,而正是在此位置上射击;②当时夜深天黑,且黑影又在远处,无法看清目标;③C不顾B的劝阻,违背三人约定,擅自离开自己所在位置,且又未发出任何信息。因此,造成C死亡的后果是由于A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致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的情况。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于意外事件,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操练】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名中学生一天放学在回家的路上,见不远处叉路口,有一只麻雀,三人便拿出弹弓射击,正巧一小女孩路过叉路口,一粒石子击中女孩左眼,导致失明,此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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