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岁男青年于某于1991年6月10日夜晚,到朋友家串门时,见朋友不在家,门开着,趁机从朋友家偷走现金80元。17日,于某又从一个体商店偷走香烟一条,价值50元。1991年8月24日,于某又伙同刘某、盖某在一个胡同里持小弹簧刀拦路抢劫,于某用小刀顶住被害人脖子,其余2人对被害人强行搜身,共劫得人民币30元,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80元,派克钢笔1支,价值人民币100元。他们作案后逃跑时被联防队员发现,并被扭送公安局。
【评析】本案中于某的前两次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于某的后一行为——持刀抢劫,却是犯罪行为,它触犯了我国《刑法》,政法机关将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于某及同伙的刑事责任。
所谓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人们讲的违法行为是指那些违法的情节比较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处理也比较轻的不良行为。上述于某的前两次小偷小摸由于数额比较小,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不大,所以对此不能用刑罚的方法来处理,而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犯罪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学理论,构成犯罪通常有四个要件:①犯罪的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②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④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www.xing528.com)
本案中,于某的前两次的盗窃行为,虽然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盗窃数额较小,情节比较轻微,所以不构成犯罪行为。而于某伙同刘某、盖某用暴力手段抢劫别人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却直接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用刀顶住被害人脖子),因此,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操练】分析与思考:
周某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是当地有名的小偷,一天不小偷小摸一下就觉得怪不舒服,现在到了30岁了,毛病总是改不了。对周某能否以犯罪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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