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县饮料厂生产的“常青”牌(未注册商标)果茶,经济效益较好。乙市饮料厂与乙市副食品商场签订合同,由乙市饮料厂供给商场“长青牌”果茶,果茶瓶贴上注明了生产厂家和地址,但“长青”牌果茶购买者较少。副食商场与乙市饮料厂交涉时提出:商场购买的是“常青”牌果茶,不是“长青”牌,乙市饮料厂假冒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原合同应认定无效,要求退货还款。
乙市饮料厂使用“长青”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呢?
【评析】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否则不享有专用权。“常青”商标是未注册商标,乙市饮料厂可以使用与其声音相同的“长青”为商标,可以以“长青”商标出售果茶,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因此乙市饮料厂使用“长青”牌商标并未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所谓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它们的结合构成,用以区别同类商品的标记。但依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www.xing528.com)
所谓商标侵权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④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练】案例分析:
某电线电缆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导电”牌商标。工商行政部门是否应予受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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