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与其夫共有房屋8间,其夫1962年就去世了,她把三个孩子抚养大后,就和小女在一起生活,后因与小女关系不和,就搬到长子家中住,一直与小女也没什么往来。甲某临死前立下遗嘱将8间房子分给长子和次子,而小女却没有。小女不服,认为此遗嘱无效,诉至法院。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对遗嘱的有效性也作了规定。遗嘱的有效必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立遗嘱人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得将租赁、承包、借贷的财产作为遗产;③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逼迫遗嘱人违背真实意愿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④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损害公共利益;⑤应当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
根据上述,此案中甲所立遗嘱虽然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但剥夺了小女的继承权,此其一;其二、这8间房屋并非甲1人财产,而是甲和其夫的共同财产,其夫去世时,遗产也应有小女的份,只不过没有分割而已。因此,甲某无权处理其丈夫的遗产,遗嘱中处分其丈夫遗产部分无效。但甲某对属于自己财产部分所作的遗嘱处分是有效的。总之,此案应先解决其丈夫的遗产继承问题,即甲与两子、一女平均继承,然后将甲某应得部分按遗嘱继承。(www.xing528.com)
【操练】学习与思考:
A与B于1982年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B遂与有夫之女C某同居并生有一子D。1985年,B某因病住院,欠治不愈,他怕不久于人世,就立下遗嘱,将自己的2万元存款交由C和D继承,并声称一是由于C是自己真正的爱人;二是由于D是儿子。A坚决不答应,遂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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