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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风雨同舟的好伙伴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现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风雨同舟的好伙伴

【案例】A某与B某合伙成立了一个汽车修理部,由A出资3万元,B某提供技术合伙,双方共同经营,盈亏分配为A与B六四分成,并在合伙协约中对其它事项作了规定。协议签订后,A出面办理了有关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租赁了一间营业用房及维修场地。修理部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意也越来越红火。后来由于A、B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分歧,生意便逐渐冷淡。在此后1年中,共拖欠房屋及维修场地租赁费5万元,房主几次催交后,均未解决,遂起诉至法院。B认为从办理有关营业手续、进货到租房都是A一人所为,自己只负责一些技术问题,因而拒绝承担房租等费用。

【评析】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承担风险。正如,俗话说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合伙人中途变卦不合作,大多是由于经营管理上发生分歧所引起。此案中,①A和B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A和B二人成立汽车修理部由A提供资金,B提供技术;二人对出资方式,盈亏分配,亏损负担及其它事项均有明确约定,故协议合法有效;②A与B成立的汽车修理部欠下的房租等费用是合伙债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凡在合伙协议成立时起至合伙终止前止的这段时间里,为了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为合伙债务。③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现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尽管B未办租房等事项,但作为与A的合伙人,应当承担合伙债务。(www.xing528.com)

【操练】思考与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合伙自愿,退伙自愿。现假设有A、B、C3人是合伙,中途由于A与B、C在经营问题产生矛盾,退了伙,后又后悔,要求再入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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