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某乡王村与本村村农徐某于1985年10月10日签订一果园承包合同,承包费为每年3000元,承包期为10年,如果一方违约,按承包费的2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到县公证处对所签合同进行了公证。之后5年,徐某经营果园效益年年增多,招来村里群众意见,要求终止于徐某的果园承包合同,把果园发包给他人。村里领导看到群众意见较大,在没有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合同,把果园改为由村里自己经营,致使徐某蒙受经济损失10多万元。徐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
【评析】近年来,在我国农村,无视农民合法权益、发包方擅自撕毁农业承包合同的事屡有发生。果园承包合同是一类,还有诸如撕毁山林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使承包方农民蒙受经济损失。究其原因,①是“红眼病”作怪,一些人看到农民承包经营后,获得了比较好的经济收益而眼红;②是一些农民,尤其是农村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泊,无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无视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视农民的合法权益,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纠正,农村农业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签订的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时起就有效。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应这样判决①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按合同约定,违约方王村应向徐某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②后5年的合同,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其承包费可以适当提高。合同其他条款不变。(www.xing528.com)
【操练】列举3个你自己身边发生或听到的农村农业承包合同得不到保护的事例,并了解其最终是如何被处理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