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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主谁得小牛,无因管理之探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于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黄牛和黄牛将要生下的小牛。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某要得小牛却于法无据,黄牛生下的小牛应归黄牛的主人于某所有。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刘某饲养了他人走失的黄牛,实际受益人是于某。刘某饲养黄牛的行为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也不是于某委托的,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牛主谁得小牛,无因管理之探讨

【案例】一天黄昏,农民刘某从地里回来,发现自家门口有一头黄牛,由于此时天色已晚,就将牛牵入自家牛棚饲养,并多方打听牛的主人,但20天过去了仍未打听到。于是,他就让黄牛与自家的良种公牛交配,使黄牛怀了孕。几个月后,黄牛的主人于某闻讯赶来要牛,刘某说:我饲养黄牛的几个月工钱和料钱都不要了,只要生下的小牛。于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于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黄牛和黄牛将要生下的小牛。

【评析】此案中,于某的牛走失了,刘某见到了牛,为了避免牛的主人承受损失,把牛牵回来饲养并四处寻找牛的主人,这是应该提倡的一种道德风尚——帮助他人。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某要得小牛却于法无据,黄牛生下的小牛应归黄牛的主人于某所有。为什么呢?这里向青少年朋友介绍一个知识点,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即①管理人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做某件事的义务,或者同时没有与被管理的事务的主人有约定。也就是说,管理人做了本该不属于他份内的事。②管理人所做的事务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③管理人确实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而且因此作了某些支出,也可能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也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谓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现存财产利益的减少)和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即权利人应得到或能得到的权利没有实现)。(www.xing528.com)

本案中,刘某饲养了他人走失的黄牛,实际受益人是于某。刘某饲养黄牛的行为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也不是于某委托的,因此构成无因管理。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于某应支持刘某为了饲养黄牛而用去的草料费,以及喂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误工费等);刘某应将黄牛返还给其所有人于某,同时黄牛所生小牛也应一并返还。因为法律规定,返还原物时,原物和孳息物应归所有人所有。

【操练】分析案例:

一天,姜某在一机关门前拾到一个信封,找开一看,里面有1000元现金。姜某当即大声呼喊:“谁掉了钱”?没人回答。他又问了周围的其他人,都说自己没有掉钱。于是,姜某就把这1000元钱存入银行。3个月后,失主闻讯找到姜某,说钱是他掉的。请问此事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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