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兰与刘辉离婚,他们有一子未满10岁,与王兰共同生活。王兰每天上班很远,每天晚上总要为儿子准备好第二天的学习用具和午饭,并且每天都要嘱咐儿子放学赶快回家写作业,不要在外面玩耍。一天,王兰的儿子放学后,与同学边走边玩,相互对扔石块,结果王兰的儿子扔出去的一块小石头打在正在路边行走的张丽脸上。由于石块较锋利,把张丽的脸划破了。经医院治疗缝了4针,花去医疗费等1000元,张丽的脸上还留有疤痕,张丽为此感到很痛苦。她找到王兰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2000元。王兰每月工资200余元且又面临下岗,负担此笔损失费确有困难。张丽又向刘辉提出赔偿要求,刘辉以已与王兰离婚、小孩由王兰带、他只负责每月付小孩必要生活费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张丽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评析】大人不计小人过,只因未到赔偿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兰的小孩未满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而作为监护人的另一方也无权自行解除自己的监护权。据此,作为小孩监护人的王兰与刘辉都应对其小孩造成张丽脸部破坏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刘辉不得以不与其子女共同生活为由而予以拒绝。
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
鉴于上述,本案中张丽的损失应由该小孩的父母王兰和刘辉来共同承担。(www.xing528.com)
【操练】分析案例:
A某今年17岁,二个月前他南下广州打工,每月除开销外还能剩下250元钱。一天他骑自行车外出,不小心把在路上行走的一老太太B撞倒在地,致老太太小腿内折,后送往医院,经骨科医生诊治共花费医药费、住院费等800元。老太太要求A某予以赔偿,A某以自己未成年为由拒绝。双方于是来到法院。
青少年朋友,如果你是法庭审判员,该如何判决此案呢?(请结合前面所学的知识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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