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服装公司的高级设计师王某,专门搞舞台服装设计,做工考究,在服装界名气很大,其做工费用一般高出其他高级服装师一倍。某日,某剧团为保证一台重要戏剧的演出效果,特地向王某订做了20套服装,并约定由王某亲自设计完成。
王某接到订单后,即开始设计创做,然而由于王某需出国观摩讲学20天,因此他临出国前将其中8套交给他的徒弟去设计制做。待王某回国后,王某按期将20套衣服交给了剧团,而未讲其徒弟代做的事,剧院即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付给王某,王某将其中8套服装的工钱给了其徒弟。王某自己认为这是正常的,他没少付徒弟钱。然而临开演彩排时,剧团突然发现20套服装设计风格不一致,且有几套做工粗糙、尺寸不合适,于是找到王某,王某一看即认出是其徒弟做的,让剧团找其徒弟去修改。剧团要求王某按约定要求重做,王某说重做可以,但要再付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评析】此案的焦点在于王某将自己接手的8套服装交给他的徒弟去设计制作是否合法、其徒弟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两个问题。结合本案给青少年谈谈有关代理方面的问题。①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②代理的范围很广泛,如代理买卖、代理纳税、代理打官司等。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③代理包括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的指定代理3种形式。④代理人必须履行代理职责,一般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如因过失而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应负责赔偿。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也规定:“凡是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与剧院事先有约定,设计制作服装由王某亲自完成,王某私自委托其徒弟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王某除应重做外,还应赔偿因服装延误使用使剧团受到的损失。(www.xing528.com)
【操练】(1)写一个自己亲身经历过的有关民事代理方面的小故事并加以分析其属于何种代理。
(2)判断正误:甲委托乙购空调一台,因市场无货,乙告知甲将到黑市购买走私货,甲不置可否,买回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对此损失应由甲本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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