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博协对博物馆定义几次修改,但博物馆作为一个“非营利性机构”的性质始终未变,带有营利性质的博物馆文化产品营销活动,似乎从先天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博物馆实施了免费开放政策,博物馆的运营经费得到较为充足的保障,博物馆原有的一些经营性活动重要性大为降低,一些博物馆人会产生疑问,现今的中国博物馆还需要经营性活动么?
博物馆文化产品的营销活动,似乎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两个层面上都站不住脚。然而,果真如此么?
对博物馆的非营利性质要有正确的理解。博物馆不以营利为目的,道出了博物馆的性质,指明了博物馆的发展方向。博物馆不是企业,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但博物馆并不排斥经营活动,只要这种经营活动不是博物馆的中心工作和根本目的,正如公益性的医院可以提供产生营利的医疗服务一样。
宋向光在《博物馆“非营利”机构性质谈》一文中称,“博物馆可以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从事与自身性质、职能和社会形象相符的经营活动,通过提供社会需要的物品和服务获得超出成本的合理限度的收益”。并从三方面说明了博物馆营利活动的必要性:可以多渠道提供博物馆的经费来源;满足公众对高品质的博物馆服务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博物馆人员的工作效益。我们完全赞同宋先生的结论,但论述其必要性时,只着重说明了营利收入对于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博物馆的文化产品经营性活动的作用不仅仅如此。(www.xing528.com)
诚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博物馆文化产品营销起到了增加收入,以文补文的重要作用。若是满足于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实现博物馆免费开放之后的财政补贴,基本满足博物馆发展的需要,经营活动确实可以取消。
但博物馆的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不能取消,取消论忽视了博物馆文化产品营销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它恰恰是博物馆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服务和重要的社会教育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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