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功能解释的结构和真实性问题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具体运用功能解释?
首先,关于何种情况下提出功能解释,科恩认为,不必等到有详细的说明之时,而是可以在有一定的证据后就提出。例如,原始人摩擦石块取火,虽然他们当时不知道为什么摩擦能够生火,但是他们已经知道火的出现是因为摩擦石块,这时候就可以提出功能解释:正是因为知道“摩擦石块就可以生火”这一命题是真的,所以原始人摩擦石块。科恩对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功能解释的论述非常少,因为在他看来,何种情况下可提出功能解释是一个必然会引发大量争议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涉他的主张,即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功能解释。在这里,科恩绕过这个问题,直接讨论功能解释的运用机制。因为如果功能解释的运用机制是有效的,那么就会加强功能解释理论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科恩以“规模产生经济效益的事实”(倾向性事实)与“规模扩大的事实”(后果)之间的联系为例,阐述了功能解释的运用机制,即四种主要的功能解释说明方法,它们是:(1)合乎意图的说明,(2)代理人式的说明,(3)达尔文式的说明和(4)拉马克式的说明。其中,前两种说明是“意图”式的,包括自己的意图或者通过代理人表达的意图,后两种说明是“环境”式的,包括有选择意图参与的环境和单纯的环境。如果以科恩的例子来说明的话,“合乎意图的”功能解释就是指这样的情况:企业进行规模扩大是因为企业知道规模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这个事实,并且希望出现这样的结果。这样,规模扩大就成为企业的一个有意图参与的活动。“代理人式的”功能解释是“合乎意图的”功能解释的特殊形式,它指企业的意图通过一定的代理人来实现。“达尔文式”功能解释则突出偶然变异、匮乏和选择,即企业扩大规模不是因为认识到了倾向性事实这样的知识,而是因为环境变化使中小企业或者说现行的企业规模不足以维持企业的生存,而可供选择的方案就是扩大企业规模。所以说,“达尔文式”功能解释是环境使然和主体选择使然的两者结合。“拉马克式”功能解释则指这样的情况:企业进行规模扩大活动,不是企业有意识去改变或者选择的结果,而是企业在其环境中的自然发展的结果。(www.xing528.com)
在这四种功能解释方法中,如果我们以对“倾向性事实”的认识为依据进行划分的话,那么前三种方法都(通过自身或者代理人)认识到了“倾向性事实”,只有第四种方法没有认识到“倾向性事实”。当然,这不意味第四种方法不能运用“倾向性事实”来进行功能解释,因为主体认知与实际情况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另外,如果我们以革命性来进行划分,那么第一种方法最革命,因为有主体的阶级意识起作用。第三种次之,虽然是由环境逼迫而进行变革,但是仍有主体选择意图的参与,它是一个环境改变和主体选择的交错过程,是进化论式的功能解释;它最类似于实践唯物主义,但在本质上不同于后者,并由此给人们带来很大的认识混乱。第二种再次之,通过代理人进行,主体自己却是(被)蒙蔽的,没有认识到“倾向性事实”,但是好在通过代理人来进行变革,主体有可能在变革过程中被解蔽。第四种最保守,因为整个活动是自然演化的过程,完全抹杀或者至少是没有显示出主体的有意识参与,主体纯粹成为环境的产物。这四种方式在现实中不是单独存在的,而可能是综合交叉复杂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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