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合法性问题”是三个连锁问题的起点。科恩对“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简言之,就是区分两个基本概念:权力和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权力和权利做一个较为详细的相关论述。
科恩对“权力”的定义如下:
一个人具有对φ的权力,当且仅当他能够做φ。在这里,“能够”是非规范性的。如果“即使他正在做φ,他不能够做φ仍可能是真的”,那么“能够”是规范性使用,这是“能够”的法律或道德使用的逻辑特征。在“能够”是非规范性的地方,“他正在做φ”赋予“他能够做φ”[24]。
这表明,这里“能够”的含义是指实际的操作行为能力,而不包括法理上的资格。比如,根据A国法律,不满18周岁的汤姆不具有吸烟的法律资格,但是他能够吸烟,因为他具有吸烟的行为能力。关于“权利”,科恩没有给出明确的严格定义,我们可以根据他的方式对“权利”给出一个简单的严格定义,即“一个人具有对φ的权利,当且仅当他有资格做φ”,所谓“有资格”指的是具有法律上的有效依据。例如,根据B国法律,年满22周岁的健康公民有结婚的权利,我们暂且不问这里的“健康”是对哪些具体病症的排除情况,如果张某是B国一个年满22周岁的健康公民,那么,他本人以及其他的任何人就能知道,张某有结婚的资格,这个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是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预测的,它也排除了任何个体进行干涉和阻挠的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外延之间并不是同一关系。所谓“权力”和“权利”是同一关系,是指:如果x有权力p,那么x就有权利q;并且,如果x权利q,那么x就有权力p。这样,从“x对φ的权力”就可推出“x对φ的权利”,反之亦然。这种情况在亚里士多德的“良法+良民”的理想法治社会中是存在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最多是部分实现的。或者说,在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中,“权力”与“权利”之间是互相推演的关系;但在现实的社会中,“权力”与“权利”之间并没有推演关系,即从“x具有对φ的权力”不能必然推出“x具有对φ的权利”,反之,从“x具有对φ的权利”也不能必然推出“x具有对φ的权力”。对此,科恩提出,在现实社会中,如果对“权力”和“权利”进行限定,那么就有可能建立它们之间的推演关系,即“只有具有合法的权力才需要具有与之相匹配的权利,而只有具有有效的权利才需要具有与之相匹配的权力”[25]。通过“合法的”和“有效的”这样的限定,实际上就是在概念上,在局部地、部分地描述一个几近理想法治的情形:“权力”与“权利”的外延之间是同一关系,因此,它们之间具有推演关系。(www.xing528.com)
为进一步阐述对权利和权力的区分,科恩提出一个问题:奴隶和无产者在占有自己的劳动力方面有本质上的差异吗?科恩的观点是:如果只从“权力”出发,而不考虑“权利”不同,那么奴隶和无产者在本质上就都不占有自己的劳动力。根据是:奴隶不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因为如果他们不劳动,将会被杀掉;对无产者而言,虽然常说无产者在法律权利上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可是实际的情况是:如果无产者不劳动,就无法生存,同样会失去生命。区别只不过是奴隶是被杀,而无产者是“自杀”而已。这样的话,无产者实际上也就没有占有自己的劳动力。这样推理的结果是:奴隶和无产者对自己劳动力在占有的权力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这个结果成立,那么就会产生下面的结论:无产者除了具有法律形式的权利,在实际的权力方面并没有比奴隶前进多少,无产者实质上就是一种奴隶。对这个问题,科恩的观点是:奴隶对特定的奴隶主没有不劳动的权力,而无产者对特定的资本家有不劳动的权力。也就是说,奴隶的权力情况指向特定的对象,而无产者的权力占有情况指向一个阶级。就隶属关系而言,两者的隶属关系不完全相同,所以产生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无产者的经济地位相对而言要比奴隶好得多。其实,这个解释来源于马克思的观点,即无产者的劳动力不是被某个特定的资本家所有,而是被整个资产阶级所有。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正是从权力角度进行的表达。
在厘清“权力”的定义之后,科恩对“权力”做进一步的细致分析。他指出:“一个人对φ的权力(他能够做φ)依赖于他做φ的困难程度(how difficult)和他做φ的代价程度(how costly)。”[26]如果我们以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科恩的“困难程度”指一个人做φ需要克服的客观阻止因素,并且克服这些条件对其而言是不容易做到的,表现为意志成本;而“代价程度”指的往往是货币成本,指一个人可以做到φ,但要付出金钱之类的对换物。我们举一个与科恩的例子相类似的例子来说明这两个概念。某人要从A市到B市去,他能够选择乘飞机去,也能够骑自行车去,这是他的权力。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法,即乘飞机,他就要自费买机票花费500元。假设他每月收入是2000元,自费500元对他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代价,虽然他付出这笔钱没有多大困难。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即骑自行车去,路上就要花费3天时间。虽然他有连续骑3天自行车的体力,但是他要为此付出很大的力气和时间。这种方法他只需要付出相对较少的金钱,但连续骑3天自行车对他还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对这个人而言,第一种方法是昂贵的,第二种方法是困难的。分析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科恩对“权力”概念做这样细致的考察是为了什么呢?他是为了回答有关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博弈关系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者对自己的劳动力有法律规定上的所有权,同时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力,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身体的主人。但是,科恩要指出的是,无产者对自己劳动力的权力实际上受“困难程度”和“代价程度”的约束。他们有从任一个资本家那里辞去工作的权力,也有受雇于任一个资本家的权力,但是他们没有不受雇于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权力,因为他们没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无产者在选择和更换工作时所面临的“困难程度”和“代价程度”使其法律上的“劳动力”自我所有权大打折扣。从而,即使在一个资本主义的法律社会,无产者的实际“权力”和权利也不是真正对等的。
这样,科恩就把生产关系处理成一个从(实际的)权力方面而不是从(法律的)权利方面进行表达的概念,生产关系就是人对于对人或生产力的权力;同时,他还指出,这样的处理并不会导致以“暴力论”代替生产关系理论,因为他并没有说“暴力”是这个权力的来源,尽管有时候“暴力”是有这样的功能。进一步来说,暴力只是手段,经济才是目的。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每一个社会主义的工人,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都很清楚地知道:暴力仅仅保护剥削,但是并不造成剥削;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才是他受剥削的基础,这种关系是通过纯经济的途径而决不是通过暴力的途径产生的。”[27]这说明对生产关系进行的解读并不必然导向“暴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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