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恩对“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拒绝命题(2),即并不把生产关系中的所有权关系像普拉梅内兹等人那样理解成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而是根据马克思的本意理解成实际上存在的权力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生产方式时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2]马克思的话意味着在第一个阶段中,生产方式是一种非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即先是一种实际的控制权,但还没有匹配法律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现实生产中,权力和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科恩对“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诉诸“所有权”概念,对命题(2)和(4)中的“所有权”做出两种不同的解释,把在命题(2)中通常用所有权的语言或者权利表述的生产关系说成是有效控制的关系或者权力,从而消解命题(1)至(4)中的矛盾。
简言之,生产关系属于权力层面的关系,而法律上层建筑属于权利层面的关系。在科恩看来,财产关系或者所有权关系能够表述为权利,但是对每一个权利都有一个“相匹配的权力”(matching power)。如前所述,生产关系在科恩那里实质上是指人对于生产力或者人的权力,根据关于社会的物质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区分[13],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就相当于一种人对于人或者生产力的社会属性的关系,生产关系则相当于一种人对于人或者生产力的物质属性的关系。举例来说,通常所说的一个人对于一套房子的财产关系或所有权关系,就是指这个人根据法律的认可而享有对房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合法权利,其他人必须尊重他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一种法律关系,即使我不在这个房子里住,我仍然拥有对它的财产关系。如果我对于一套房子有生产关系意义上的所有权,我对这套房子就是有实际的支配权力,它主要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关系,而不一定是对这套房子的法律权利。
关于“所有权”的两层不同含义,肖也持相同的观点。他指出:“生产的所有权关系是在生产的物质过程中调整生产力的控制和途径的关系。它们包含生产力的所有权关系,以及涉及这种所有权的那些关系:举例来说,一个人出卖他的劳动力意味着他拥有它。”[14]“因此,所有权关系不仅仅是人们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无论在何种历史意义上),而且同时还是构成劳动产品的社会分配和支配生产方式的一般运动的关系。”[15]这表明,肖也认为“所有权关系”不仅仅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关系,而且包括实际的权力关系。肖还指出,虽然马克思的“所有权”使用的是法律术语,但是我们应该从一种非法律的、非规范的意义上来理解它,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关系容易产生一种形而上学的独立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6]因此,所有权关系必须在劳动关系和生产力中找到根源。(www.xing528.com)
在这里,涉及“权力”和“权利”的外延(匹配)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推演关系问题,这些将在本节第五部分中得到更多的论述。接下来,我们先讨论由“合法性问题”引出的其他两个连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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