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渊源上说,这个问题其实来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批判者普拉梅内兹(John Plamenatz)的《德国的马克思主义和俄国的共产主义》[7],这是科恩在麦吉尔大学读本科时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门课程的一本教科书。当时,科恩是一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相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并解释上层建筑,包括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但是,当读普拉梅内兹那本书时,科恩的思想被弄乱了,因为那本书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提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普拉梅内兹认为,由生产关系来解释上层建筑的法律关系必定是错误的。
因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8]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论述,生产关系需要满足“(1)能够从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2)能够用法律用语表达”[9]。虽然所有权关系和劳动关系都有资格取得“生产关系”称号,但只有“所有权关系”能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因此“所有权关系”才符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生产关系”的使用。
同时,当我们说上层建筑包括法律的上层建筑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时,其实就是说,前者的性质由后者的性质来解释。根据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理解历史的钥匙应该到经济中去寻找,到财产关系中去寻找,而财产关系是一种法权关系,是由法律来定义的。如果财产关系由法律来定义的话,那么理解历史的钥匙就必须到法律中去寻找。这样一来,就会产生“经济结构”与“法律上层建筑”两个概念之间的混乱:“如果经济结构是由财产(或所有权)关系构成的,那么它如何能够同本应由它解释的法律上层建筑区分开来?”[10]科恩把这个问题称为“合法性问题”。
其次,从逻辑上说,我们可以把“合法性问题”表述为以下四个命题之间的不一致关系[11]:
(1)经济结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www.xing528.com)
(2)生产关系是所有权关系。
(3)经济结构(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并因此)不同于法律的上层建筑。
(4)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关系。
前三个命题是马克思历史理论所承认的,第四个命题显然是真的。由(1)、(2)和(4)这三个命题的合取可得出:经济结构是一种法律关系,但是,这个命题与(3)矛盾。从而,(1)至(4)这四个命题中就含有一个逻辑矛盾:经济结构既是又不是法律关系。“合法性问题”显然对历史唯物主义构成一种挑战,如果它不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历史唯物主义的根基就会受到影响甚至被严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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