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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物权法》性质法令颁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次日,伍廷芳将修正优待条件电达袁世凯。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中国最早的《物权法》性质法令颁布

1.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通令保护人民财产。《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通令保护人民财产文》如下:

内务部总长程德全咨行事:顷奉大总统令开:“江宁克复之际,各军封存房屋,作为办公驻军之用,原为取便于一时,并非攘以为利。临时政府成立以来,即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贵部职司民政,尤属责无旁贷。仰即通饬所属,共体此意。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者外,勿得擅行查封,以安闾阎,并将此意出示通告”等因。奉此。

查各处审判厅多未完全成立,正式裁判宣告,一时尚难举行;而于保护人民财产一事,苟非设有专条,恐显系民国之公敌、违犯民国之禁令者,借为口实,得以拥护其逆产,而并无过犯之人民,及终未反抗民国之官吏,反被侵害其私业,殊非民国吊民伐罪之宗旨。本部对于人民财产,负完全保护之责,何敢瞻徇玩忽,至使吾国民于干戈之后,再有剥削之虞。因特规定保护人民财产令五条,除饬京内各地方官,切实遵行外,应即咨请贵都督通饬所属,一律照办,以安民心而维大局。须至咨者。

附保护人民财产令五条:

(一)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

(二)前为清政府官产,现入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

(三)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

(四)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下者,应归民国政府保护,俟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

(五)现为清政府官吏,而又为清政府出力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7]

2.2月5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会议,讨论孙中山咨转袁世凯提出的清帝退位条件,修正通过了该项条件。次日,伍廷芳将修正优待条件电达袁世凯。优待条件载明:“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1912年2月7日《民立报》报道:

初五日,伍廷芳、汪精卫胡汉民在参议院报告袁世凯所提出之优待条件。参议院□开审查会,对于原案多所修正,□□□决。闻修正案之大意:(一)清帝□□实行逊位,至于逊位之后,其一身□祖宗、家族等之权利,不妨从优相待。(二)满、蒙、回、藏待遇,条件为满、蒙、回、藏人赞成共和,五大民族同建民国。当然,有此办法,不必因清帝即位,然后□此条件。此修正案已电达袁世凯矣。

伍廷芳电达袁世凯修正后的清帝逊位优待条件如下:

袁内阁鉴:花二电悉(见3日日志“祃二”电,编者)。所开优待条款与前次本代表所提出者更改甚多,深虑各省不能通过,故特与临时政府及参议院商酌,改定如下。阁下所难,本代表所深知,惟本代表所处之难,亦祈见谅。此次答复条件,非好为更易,实出于势所不得不然,已得临时政府之同意及参议院之议决,断难更改,希迅赐复,以期早日解决,是所切盼。兹将答复条件开列于下:

甲、关于皇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清帝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清帝退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政府付与。

第三款:清帝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

第四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www.xing528.com)

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第七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袭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未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伍廷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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