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法律文件,特别是双语文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类型的模糊性语言,故而妥善处理法律文件的模糊性在法律翻译领域中尤为重要。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满运龙教授在其主旨发言《法律文件的模糊性及其翻译处理》中,通过对立法、商业合同和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实例的解析,阐述了法律语言模糊表述的原因,探讨了如何在法律翻译中处理原始文本的模糊表述,提出了鉴别原则并探讨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技能。他建议律师、立法人员、外交人员等参与起草法律文件的人士要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模糊表述,而对于译者而言,必须具备发现和鉴别文件模糊表述的能力,并掌握有效处理模糊表述的原则和技能。
“法律东方主义”作为一种话语,有其形成的历史和根源,19世纪是“法律东方主义”形成的初级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形象在西方世界被“他塑”标签化,成为“野蛮”与“落后”的典型代表。南京师范大学董晓波在其题为“从‘他塑’到‘自塑’:法律翻译与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的主旨发言中,回溯了19世纪西方对中国法律所持有的偏见,在总结中国法律形象“他塑”和传播的结构和形态的基础上,从话语权力理论视角分析了中国法律形象“他塑”背后的真实意图,明确提出新时代中国法律翻译在“自塑”法治国家形象、文化软实力建设方面的方式、路径、内容及科学规划。
被尊奉为“七经之冠冕,百氏之襟袖”的《尚书》是上古时代“君言必录,君举必书”的政法性历史典籍。由于《尚书》“经文纠结,难明之义”“经学博大渊深,语义艰深晦涩”,所以其跨语言比较批评的难度远远超过其语内研究。缘此,《尚书》外译批评研究的成果至今捉襟见肘,富有建树者,付之厥如。西南政法大学熊德米教授就“《尚书》法律语言英译得失比录”进行了主旨发言,他指出《尚书》法律语言的各种英译本不乏上乘之作,但诸多曲解误译缺乏系统研究,更缺乏正误纠偏性优秀成果。在法律词语层面,原文“或以意为疑,或炫惑于时”,导致英译文与原意大相径庭。在法律句子层面,多数语句“极易生歧义,须依靠特定历史语境信息理解判断”,即使堪称外籍翻译中最真实反映原意的“理雅各标准英译本”也有“诸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理解肤浅甚至误译的,并不少见”,其他英译本更是良莠杂陈,误译漏译现象绝非个案。熊教授呼吁翻译批评者对以上问题进行批评研究,着力改变其“只管译,没人批评的状况”。(www.xing528.com)
法律翻译是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法律翻译人才是涉外法律服务的根本保障,法律翻译学科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甘肃政法大学马彦峰副教授在主旨发言《法律翻译学科内涵与建设路径研究》中,回顾了我国自近代以来的法律翻译发展历史、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翻译教学与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法律翻译学科的内涵与定位、学术研究方向,提出了法律翻译学科建设的理论路径、课程建设与改革路径、教师队伍建设路径,讨论了法律翻译专业定位与建设路径。
党章是党的最根本的纲领性文件,如同宪法一样,具有权威性、严肃性、严谨性、固定性、规范性等特征,其表述要求精确、正式、非人格化等,有着其特殊的属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既有研究,绝大多数仅有党史党建学科或法学的惯有视野,缺失从语言学和翻译学角度进行多学科或跨学科的详查细审和深入探讨,尤其是基于上述学科对《中国共产党章程》各语种译文进行的科学评价和研究还没有全面开展。针对以上问题,西北政法大学马庆林教授在题为“功能理论视阈下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翻译研究及评价”的主旨发言中,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法律属性、政治属性和宣传属性,以功能翻译理论为指导,以影响翻译的语内因素、语外因素为分析参照,结合既有党建和法学学科相关研究成果,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英译本的语言特征和传播效果进行分析评价,企盼以科学方法推动党内法规的翻译和宣传的实践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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