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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解释规则及其主要依据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约解释规则包括在《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之中。一旦当事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就要依赖于国内合同法为合同解释提供的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释规则作出了如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然而,契约一经生效,契约文本已经成为契约解释的最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已经凝结为书面化的、特定的法律语言。

契约的解释规则及其主要依据

法律文本和法律语言的理解和适用贯穿契约的订立与履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契约所包含的经济活动、事实目标和法律效果得以按照各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愿顺利实现。尽管当事各方竭尽所能将契约订立后及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纳入契约的调整范围,但当事各方在订立契约时绝无可能完全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包括意外事件在内的各种情况。因此,为了保证契约目的最终实现,对契约内容的理解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这离不开对契约的解释,正所谓“探求文字(规定)之意旨所在者,为解释学之功能。盖只有解释学上的探究,才能充分考虑预先储藏于该规定之上的价值”(黄茂荣,2007:81)。经过长期的发展,法律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关于契约解释的方法和手段,并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逐步确定下来。

从国际协定和条约的角度来看,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为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并已经为国际法实践所接受,反映了当今习惯国际法的内容(贾兵兵,2015:55)。条约解释规则包括在《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之中。前两条分别规定了“解释的通则”和“补充的解释资料”,后一条则规定了“用两种或更多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李浩培先生曾指出,《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是条约解释规则的基石。

第31条 解释的通则

一、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是指连同该条约的序言和附件在内的约文外,并包括:

(甲)该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

(乙)该条约一个或几个当事国就该条约的缔结所作出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尚有:

(甲)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该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任何协定;

(乙)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该条约的解释意思一致的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

(丙)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四、如经确定该条约各当事国意在把一个用语使用于某一特殊意义,就应认其具有该特殊意义。

第32条 补充的解释资料

为了证实由于适用第31条所得到的意义,或者按照第31条作出的解释:

(甲)所得到的意义不明或难解时;

(乙)或导致显然荒谬或不合理的结果时;

为了确定该用语的意义,得使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包括该条约的准备资料及其缔结的情况在内。(www.xing528.com)

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要在条约原文文义的基础上,结合条约上下文以及当事国间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与此同时,条约缔结的准备工作和缔结条约时的相关情势也必须作为通常最重要的条约解释的辅助方式予以适用。

尽管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着包括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在内的不同解释方法,《条约法公约》为条约解释确定了客观解释的主要路径。一份条约在谈判、起草、认证、签署、批准以及交换批准书的过程中,各缔约当事国已经充分行使了意思自治,反映了缔约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条约解释的过程中,条约原文被推定为各缔约当事国真实意思的权威性表示,条约解释的出发点是阐明条约原文的意义,而不是从头调查各当事国的意思。换言之,《条约法公约》采用的是客观解释,即约文解释,而非主观解释,即依据条约当事国的意思进行解释。此外,《条约法公约》同时强调善意解释的原则,这使得客观解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的不合理的结果可以得到有效地避免(李浩培,1987:425)。

从契约解释规则的角度来看,国内法意义上的合同解释与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解释有密切的联系,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语言层面上,有异曲同工之处。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一定的方式固定下来,成为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本。一旦当事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就要依赖于国内合同法为合同解释提供的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合同解释规则作出了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466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1021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在关于契约解释的方法确立起来后,解释者必须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获得最恰当的解释结论(王利明,2009:195)。《民法典》第142条为合同解释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分别采用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的方法,同时在格式条款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理解适用中采用“保护原则”,侧重保护权利更容易受损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当事国(人)已经充分行使了意思自治原则,订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条约和合同。然而,契约一经生效,契约文本已经成为契约解释的最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已经凝结为书面化的、特定的法律语言。因此,对契约的解释首先需要探寻凝结在契约文本之中的法律语言的特定含义,换言之,解释者要从文义解释或客观解释的基础上出发,遵循契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并最终要回到法律文义的范围之内,以揭示契约文本的既定内涵。为此,当事国(人)必须非常重视订立契约时的法律文本的起草过程,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语言的概念和内涵,确保法律文本符合当事国(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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