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亚投行章程:反映AIIB组织规范及法律程序

亚投行章程:反映AIIB组织规范及法律程序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亚投行章程》是记载AIIB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由全体成员国共同订立和签署。《亚投行章程》反映了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意志,凝结了各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反映了各当事国在AIIB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AIIB的权利及限制。根据上述条款,《亚投行章程》要求AIIB在履行当事各国共同利益的事项中要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序,这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当事各国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作为第一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是一个面向亚洲区域多边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间机构。《亚投行章程》是记载AIIB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由全体成员国共同订立和签署。《亚投行章程》反映了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意志,凝结了各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反映了各当事国在AIIB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AIIB的权利及限制。对全体成员国、AIIB的组织机构和全体职员均具有约束力。

《亚投行章程》第11条和第13条是关于AIIB的具体运作规则,其中对涉及各当事国共同利益的事项提出了特殊的程序要求。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可以向本款第1项以外的业务对象提供援助,前提是理事会依照第28条规定经超级多数投票通过……”;第13条第3项规定,“银行不得在成员反对的情况下,在该成员境内开展融资业务”。根据上述条款,《亚投行章程》要求AIIB在履行当事各国共同利益的事项中要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序,这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当事各国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同理,对于银行的国际性(中立性),《亚投行章程》第31条第2款要求,“银行及其行长、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不得干预任何成员的政治事务,也不得在决策时受任何成员政治特性的影响。决策只应考虑经济因素。上述考虑应不偏不倚,以实现和落实银行的宗旨和职能”。该款对AIIB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要求AIIB适当地行使《亚投行章程》所赋予的意思自治权利,但是不得超出特定的范围,更不得在政治领域干涉当事各国的意思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意思自治保护上对作为独立法人的AIIB和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方的利益平衡。

此外,在《亚投行章程》第55条关于仲裁的规定中,各当事国同意,当AIIB与各当事国在特定情形下产生有关争议时,争议双方应该采用“临时仲裁”的方式提交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55条约定如下。(https://www.xing528.com)

在银行与已终止成员资格的国家之间,或者在银行通过终止银行业务的决议之后银行与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法庭进行仲裁。仲裁员中,一名由银行任命,一名由涉事国家任命,除双方另有协定外,第三名由国际法院院长或银行理事会通过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当局指定。仲裁员以简单多数做出决定,该仲裁决定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程序问题上有争议时,第三名仲裁员应有权处理全部程序问题。[11]

该条款为当事各方和平解决相关的争议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所指的“法庭”实际上指向法律语言中的仲裁庭(tribunal)的概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