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United States v.Varig Airlines,467 U.S.797(1984)案中,法院对“discretionary function”例外作出不同于第一阶段的解释。航空公司起诉美国联邦航空局,称航空局雇员在抽查中疏于发现飞机的安全风险,经过航空局认证的航班卫生间垃圾桶起火,致使一名乘客死亡。法院认定航空局雇员受“discretionary function”例外的保护,免于被起诉。在判决理由中,法院不予适用行为人地位的判断,认为决定是否存在自由裁量行为的是行为本身的性质,而非行为人的地位。因此,行为人是处于从属者地位还是监督者地位均不再相关。此外,法院放宽了对于行动层面的行为不受“自由裁量”保护的规定,认为有效的政府行动(efficient government operations),例如对于飞机的例行抽查,仍然属于自由裁量行为。
Varig案体现了法院对于“discretionary function”含义的演化解释,继承最高法院早期Dalehite等案件对于政策计划行为受到“自由裁量”例外保护的认定,但否定了以判定行为人地位的方式确定是否存在“自由裁量行为”,并且扩大了例外的范围,将有效的政府行为纳入主权豁免保护之中。因此,“discretionary function”的翻译在原有“政府从属人员在政策计划层面的自由裁量行为”基础上,可以改译为“政策计划以及有效政府行动层面的自由裁量行为”。(www.xing528.com)
法院在判决中还考察了该例外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价值考量,印证了由于环境、时代的变化而采用演化解释、扩大“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尽可能地避免司法机关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基于社会、经济、政治政策等方面决定的“重复猜测”,并且避免因政府承担责任造成对有效政府行动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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