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解释“discretionary function”的典型案例是Dalehite v.United States,346 U.S.15(1953)。在该案中,由于政府将化肥储存在货轮上,造成了爆炸,581位平民因此丧生,受害者家属依据《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对政府提起诉讼,请求超过2亿美元的人身及财产赔偿。法院最终判定政府的行为符合自由裁量权例外,因此不承担责任。法院区分了行为人的地位,认为政府从属人员根据官方指导从事政策计划层面的(planning level)行为不能被起诉,而行动层面(operational level)不受到“自由裁量权”的保护,可被起诉。法院认为该案中政府遵循的安全标准是在“政策计划层面而不是行动层面负责任地进行判断而确立的”,因此符合自由裁量权例外的规定(See Dalehite v.United States,346 U.S.15(1953))。而在Indian Towing Co.v.United States,350 U.S.61(1955)一案中,法院进一步区分了政府在政策计划层面和行动层面的行为,认定政府对于灯塔疏于维护从而导致船上货物损失属于行动层面的行为,因此不受“discretionary function”例外的保护。在同时期的Rayonier,Inc.v.United States,352 U.S.315(1957)一案中,法院考虑的因素为损失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若一方因为政府的过失疏忽遭受了极大的损失,政府免于被诉会导致受害人遭受极为不公的情形,则政府不受“自由裁量权”保护。法院由此判定,政府因疏忽未及时灭火导致的原告财产损失,给受害者造成了不公平,因此政府不受“discretionary function”例外的保护。
由上文可知,“discretionary function”在这一阶段判决中确立的要素为“政策计划层面的判断”“政府从属人员行为”以及“受害方是否遭受不平等的损失”。最后一个要素包含价值考量,更适合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并不能为其含义增加确定性。因此,“discretionary function”可译为“政府从属人员在政策计划层面的自由裁量行为”。(www.xing528.com)
从该判决可以看出,法庭对政府行为给予了极大的尊重,一方面是因为在三权分立体系下,法院避免过多干涉政府和立法者的行为,以免落人“指导政府行为”之口实;另一方面则是因为Dalehite案超过2亿美元的赔偿实属巨大,法院不愿开此先河,将如此沉重的负担加之于政府。但通过判定“操作层面的行为”,以及将个人损害程度影响纳入考量,体现出防止“自由裁量行为”过于宽泛解释的趋势。这些背景因素为考察“discretionary function”含义的演变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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