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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法律研究》中广义解释办法及回译检验方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解释办法针对超出狭义解释的核心文义范围的待解释文本材料。广义解释回译策略也是在法律词汇核心文义外进行具体化——价值补充,以检验目标语是否失真于源语。对此作出回译检验,需要对“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作出文义解释。首先,借鉴法律解释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的检验方法,考量“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二词的选词意图、政治色彩。

《语言与法律研究》中广义解释办法及回译检验方法

广义解释办法针对超出狭义解释的核心文义范围的待解释文本材料。广义解释回译策略也是在法律词汇核心文义外进行具体化——价值补充,以检验目标语是否失真于源语。

1.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策略

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文字概念非常抽象模糊的词汇,在没有一定严格标准的前提下,译者需要在检验的过程中参照法官的价值指引规则,结合社会生活、判例学说等进行具体化——价值补充,这种解释办法不同于狭义解释方法在文义范围内的解释,它们在解释过程中超出了狭义解释的核心文义范围,因此需要将其内涵补足。

回译检验:政治体制、政治制度——political system、political mechanism

我国外宣翻译中具有政治色彩的词汇不仅存在术语不统一的情况,还有相互混淆的问题。屈文生先生曾指出,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二词都被译作了political system(屈文生,2013:79)。在我国立法文本的翻译中,也出现了同样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将“政治体制”译为political system,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又将其译作political mechanis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则又将“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混淆,皆译作political system。

对此作出回译检验,需要对“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作出文义解释。由于二词都是具有政治色彩的模糊词汇,其外延非常宽,所以寻求核心文义非常困难。不确定概念本身授予了法官解释的权限,法官在解释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迪特儿,2006:75)。译者在遇到这类词汇的时候应该仿效法官的做法,对具体案件通过对既有案件的归纳整理来得出结论。将具体化的结论与案件事实进行连接,其目的在于通过具体化使不确定概念明晰。首先,借鉴法律解释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的检验方法,考量“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二词的选词意图、政治色彩。译者需要有一双与法官同样敏锐的“法眼”,能够洞悉法文化下词语所承载的法律内涵,不能望文生义。其次,对于司法改革来讲,“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具体化,因此是在肯定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基础上论述政治体制之弊端的,具体而言,政治体制改革的对象是具有弊端的部分,而不是针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赵景刚,2006:268-273)。因此,在检验中需要对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正价值以及政治体制中包含弊端的负价值部分进行内涵补充。香港律政司出版的《英汉法律词汇》第三版(下册)在system词条下有“(衡平法)制度”“(衡平法)系统”的含义解析;法律出版社出版,宋雷主编的《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在mechanism词条下有“机制、方法、措施、手段”的含义解析。可以得出,将system翻译为“制度”非常精准,在英美法系背景下也不会对读者造成困扰和引起误解,符合“制度”的正当性大前提。但是将“政治体制”译为political mechanism却太过牵强。mechanism词条下的“机制”是指类似(变革)机制、(合作)机制等具体的方式方法,是一种工具性的具体化很强的措施,将“政治体制”译为political mechanism会给读者一种错觉——司法改革目的在于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下的各项操作机制一一否定掉。而此处针对的抽象感极强的“体制”进行的改革却是针对一些基本原则方面进行的优化调整。因此,针对“体制”的回译,除了对负价值的补充以外,还应补充基础性、目的性价值,同时应对工具性价值进行否定。

屈文生提出,应将“政治制度”译为political system,而将“政治体制”译为political institution and structure。首先,从词性上来看,institution和structure都是中性词,褒贬兼具,逻辑上包含上述政治体制改革的对象是具有弊端的那部分政治体制的潜在要求。其次,Black's Law Dictionary(Tenth Edition)对institution词条的一条解析为“an elementary principle”。这点是与体制的“具体性”及“基础性”相匹配的。该词典对structure词条的一条解析为“any construction,production,or piece of work artificially built up or composed of parts purposefully joined together”,这点与“目的性”也是吻合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屈文生对“政治体制”的译法(political institution and structure)更为贴切。(www.xing528.com)

2.漏洞填补策略

漏洞填补的方法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律体系内的填补,主要包括类推解释、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一类为法律体系外的漏洞填补,主要包括习惯法填补、比较法填补、基本原则填补。译者可根据这些漏洞填补方法对有法律漏洞的概念文字进行回译检验。

表1 漏洞填补策略的分类、策略及例证

〔1〕参照2015年2月17日公布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31条:行政和解协议达成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行政和解协议无效。对应译文:Article 31:Where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fails to perform an administrative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 after it is reached,the administrative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 shall be null and void。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seizure是用来翻译“查封”这一术语的,第114条第1款第2项seizure又用来翻译“扣押”一词。
〔3〕英美法系中material evidence惯常指“与案件的事实或结果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当包括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4〕我国大多立法译文将“物证”译作physical evidence,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续表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民事法律行为”改译为juridical act,但是其他下位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后颁布的下位法依然采取的legal act等其他译法,其他立法译本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原则和精神,亟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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