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具有立法性文本体系严整、框架结构严密且层次分明的特点。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主要功能是规范行为人的行为、规定行为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克罗地亚著名的法学教授Susan Sarcevic(1997)认为,语言的主要功能可借用法律英语表述为“规范功能”(regulatory)和“提供信息功能”(informative),前者是“规定性的”,后者是“描写性的”。Sarcevic认为,法律翻译策略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源语文本的功能。她提出“功能对等”理论,该理论要求译文与源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李克兴教授认为,译本的理想境界是将源语法律文本的作者(立法者或法律文本起草人)写入文本的每一个意图不折不扣地传达给译本的使用者,把源文本中所有信息从质到量到型(风格和形式)都精确而充分地表达出来(李克兴,2010:59-60)。根据此翻译目的,李克兴教授提出了静态对等翻译策略,要求译本的“深层意思、表层意思、语言结构、风格、格式与原文完全对等”,“译文最大程度地再现原文作者的写作意图”(李克兴,2010:62)。此外,李克兴教授也强调了“回译”(Back Translation Method)的重要性,他并不认同“目的论”功能主义创始人赖斯和维米尔提出的“译文传达的信息不可以清晰地译回原文”这一翻译原则。相反,回译规则的适用不仅限于法律文本,也适用于一些要求严格的社科领域文件,且恰好可以用于验证译本的准确性。(www.xing528.com)
胡庚申教授将整个翻译过程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基于生态翻译理论简括出的“三维”转换翻译方法,对法律翻译具有很大的启示。胡庚申教授将翻译过程视为译者从语言维、文化维和交际维三个维度进行的适应性选择转换,注重语言形式适应性选择转换、文化内涵的传递与阐释,以及翻译过程中交际意图的适应性转换。应用于法律翻译中,“三维”转换中语言形式的适应性选择转换是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进行的,包括语言、语码和风格,话语构筑要素,话语和话语束,话语构筑原则,选择之间的共同适应关系等。从法律语言的相对独立性角度来看,法律文本汉译英的转换过程可视为从法律汉语到普通汉语、普通汉语到普通英语、普通英语到法律英语这一转换过程,是一种跨语言、跨专业的转换。文化维度的适应性选择转换可以理解为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的转换。中国属大陆法系,而欧美国家属英美法系,法律渊源不同,产生的法律文化也不同。不论是庭审制度、推理模式还是法律原则、判案依据,两大法系之间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行文化维度的适应性选择转换,可以避免从译语的文化出发而使原文产生歧义。此外,交际意图的选择性转换,关注了原文中的交际意图是否在译文中得以体现。翻译实践是传播信息的过程,最终的目的是沟通。如王建教授所说,“立法文本乃是作者与读者(包括首要读者和次要读者)之间进行语言交际的信息语境”(王建,2013:2)。译者作为信息传递者,是否将源语信息完整准确地传达给译语读者,是评估译本质量的标准之一。由于中国内地并不是双语立法,在汉英法律法规翻译中,译语文本不同于源语文本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法律研究人员和律师更希望译者可以译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平行文本,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传达源语信息。
根据法律语言的特点以及之前众多学者总结的法律翻译理论和原则,为了更好地传达源文本的信息,实现“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交际,笔者拟依照功能对等、静态对等和生态翻译(回译)等理论,通过对《民法典》的法宝版英译本和威科版英译本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两种译本中存在的问题,从译文的准确性和法律文本的体征等角度,提出较为合理的翻译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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