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有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而对民事被告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黄太云,2012:49)。因此,此处的“扣押”不同于上文提及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扣押,其扣押的对象是被告人的财产。对于财产的具体内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现已失效)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扣押”一词在中文立法原意中表述的是一种对物的“留置,扣留”。在中国商务部最初的英译本中,将“扣押”一词译为distrain,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版本中则译为seize,北大法宝的译本与上述两版均不同,将其译为impound。那么这三种表述哪一种更加贴合中文法条的立法原意?这需要从这三个词在法律英语中体现的具体意涵进行仔细研究分析。
首先,毫无疑问,这三个词均有“扣押”的意思,区别在于其适用情境的不同。distraint源自古法语中的destraindre以及拉丁语中的distringere,有“拉扯,伸张,从事,阻碍,骚扰,强迫,胁迫”的意思。具体而言,拉丁语“distringere”中的“dis-”表示“分开”之意,“stringere”表示“拉紧”之意,两者结合后产生的“distringre”一词在现代语境中发展变化为如今的“distraint”。作为名词时它表示为“扣押某人的财产以代替或强迫偿还债务”,同义词为distress,作为法律术语其普遍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distraint侧重于强调一种行为或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扣留者)传统上即使未经法院事先批准,也扣押了位于扣留者土地上的另一人的个人财产,以索偿,作为履行职责的保证,或赔偿损失”。在过去,该词通常涉及房东没收属于租户的商品,以出售商品来支付租金,一般是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现在适用该词表达的行动或过程则往往需要在某种法院行动下进行。seize的意思则更加广泛,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其表示为“(1)(授予)占有(自由继承地产);(2)用强力占有;攫取;缉捕”。impound一词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表述为”,(1)指警察或法院在有关的程序或诉讼中扣押某物,如车辆、资金或其他动产等,但应在该程序或诉讼终结时将被扣押物完整地返还;(2)指为指控犯罪而扣押某物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如为实施犯罪使用的车辆、伪造的文件或其他物品等。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案》(Congressional 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 of 1974)首次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impound作为对财物扣管的官方表述。在英国的Beck v Value Capital Ltd案中,将impound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扣押财产的法律术语进行使用。在对上述三个译法的意涵进行梳理后,回归该条,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指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阶段,需要漫长时间。如果不赋予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般是犯罪的被害人)或者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很有可能出现民事被告人(一般是刑事被告人)的财产被转移的情况,从而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本条除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外,还赋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2012:59)”(www.xing528.com)
因此,此处的“扣押”不仅仅指的是一种行为或者过程,更像是一种专业界定的法律状态,采用impound的译法似乎更加符合中文本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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