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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可采标准翻译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第50条最后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无论国内外刑事诉讼立法条款中均有类似的规范性意思,以保障证据的确实性和可采性。目前被普遍认可的两版译本中对该条的翻译差异较大。第二处在于“查证”一词的译法差异上。该条证据规则的立法目的也是确保后面有关证据事实的真实可采性。第三处是对“定案”的翻译差异。

证据可采标准翻译问题解析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第50条最后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无论国内外刑事诉讼立法条款中均有类似的规范性意思,以保障证据的确实性和可采性。只有对该条进行准确的翻译,才能传达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所采用的证据的一种合法性判定标准。目前被普遍认可的两版译本中对该条的翻译差异较大。在北大法宝版本中,该条被翻译为Evidence must be verified before being used as a basis for deciding a case。这一译法借鉴了我国商务部官网版本的译法:Any of the above evidence must be verified before it can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deciding cases。但是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版本,却与上述两个译本存在较大差异。该版本将此条翻译为The authenticity of evidence shall be confirmed before it can be admitted as the basis for making a decision on a verdict。

这两个版本的译法主要存在三处不同。第一处在于evidence前是否加上authenticity。其中“属实”一词在中文中的意思本来就是“确实、真实”,如果单纯表述为evidence must be verified,只正确体现了中文本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一段的意思,而忽略了后面关键的查证标准,即“属实”。第二处在于“查证”一词的译法差异上。verified和confirmed均有“确认,批准证实”的意思,并且均为法律术语。两者之间并无太大差别,除了前者强调以具体的事实和细节为证据,后者强调侧重以事实或以不容置疑的陈述来证实某事的正确与真实。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一直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条证据规则的立法目的也是确保后面有关证据事实的真实可采性。条文上下贯通,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和要求。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用confirmed更加合适。第三处是对“定案”的翻译差异。北大法宝和商务部官方版本将其翻译为deciding a case,而联合国的版本则翻译为making a decision on a verdict,乍一看两者均有“定案”的中文意思,但不同词语的语义却有很大差别。原因在于,在英语国家,case表示“案,案件,案子,判例,诉讼案”,侧重于需要加以认真研究的案例。而verdict则强调经过陪审团以及法官而作出的判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系中陪审员断案的司法体制不同,我国是法官主导的审判体系,因此前者更加接近我国“定案”一词的意义。综上,该句翻译为“The authenticity of evidence shall be confirmed before it can be admitted as the basis for deciding a case”更加准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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