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译文中,《刑事诉讼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中的“请客送礼”,被翻译为invitations to dinner or presents from the parties to a case。这一翻译不但冗长且过于白话,更像是译者直接按照中文文本进行的简单英文表达的转化。究其原因,由于国内外政治文化氛围的不同,在国外有关向公职人员提供某些好处或优待以换取特定利益的行为并不是中国人情社会中“请客送礼”所意在表述的含义。联合国的版本在此处只考虑到了英语用词的准确性,但是忽视了中国国情和中文所含有的巨大隐喻意义。在中国,“请客送礼”并不单纯地仅指宴请宾客和赠送礼物的行为,还包括很多无法一一描述的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提供违法款待和好处的灰色活动,是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一种表述。在我国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和党政机关都对“请客送礼”的具体含义有明确的规定,如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春节期间严禁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的通知》中对“请客送礼”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列举,还有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对于“送礼”包括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因此如果单纯按照联合国的解释显然为法律适用创造了灰色地带,为相关公职人员提供了接受请客送礼而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空间。
北大法宝译本将“请客送礼”翻译为treats and gifts from the parties and their agents。很显然这一版本在翻译时考虑了中国特色人情社会的特性以及中文背后的巨大意涵,依托于我国国情和立法初衷选择了treats和gifts(from the parties and their agents)两个名词词组作为“请客送礼”的英文表述。在英文中treats覆盖的含义更加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宴请活动,还包括其他各种能够带来好处或优待的活动。相较于英文语境中的dinner表示的正式的宴请,treats的表述更严格,更有利于抑制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但是这一译本也并非没有问题,对于“送礼”的翻译采用了gifts。在《元照英美法词典》和《LexisNexis Law英汉词典》中,该词表示的是财产性的赠与。英国上诉法院曾对此作出解释,认为gift的含义为a voluntary transfer of property made without consideration。[8]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送礼”译为present,表述为概括性的赠与物和礼物更加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原意。综上,“请客送礼”的准确英文译法应为:treats and presents from the parties to a case。(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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