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论断,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现代法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以普遍遵守契约精神为基础,契约精神的缺乏必将影响我国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新时代,新机遇,新挑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生存方式与现实际遇,为契约精神的历史生成准备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与制度前提”(林修果,2006:44)。我们需要反思传统,对比差异,面对不足,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契约精神。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以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理念为基础的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经济层面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为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道德层面的契约精神弘扬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为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此外,在政治层面,虽然我国不具备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契约型政体条件,但可以将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引入公法领域,充分发挥契约精神在政府运行和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这对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契约精神。虽然我国有悠久的契约文化,但自始至终没有形成严格的契约精神。任何的制度和理念均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产生并起作用的,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文化支撑。我们不能单纯地认为西方倡导的那种契约精神就是唯一的“真理”,我们没必要也不可能完全照搬与移植西方倡导的那种契约精神,而应该立足中国现实,合理借鉴优秀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契约精神。具体来讲,为了保障商品经济的有效运行,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必须大力弘扬且严格遵守经济法律层面的契约精神。就道德契约而言,除了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之外,我们还应附加诸如和谐、文明、友善等中国传统价值理念。就政治层面的契约精神而言,可适当将其引入公法领域,但不宜主导政权组织形式。中国曾在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时期多次尝试嫁接西方“民主共和”体制,建立中国式的契约政治,然而这种契约式政治尝试最终以失败而告终,说明中国并不适合像美国那样的契约型政治体制(贺福中等,2013:135)。(www.xing528.com)
具体来讲,中国特色契约精神的培育可从制度与生活两个方面展开。在制度层面,要以契约原则为基本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以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参考,健全民主政治制度;以契约精神及其蕴涵的诚信理念为根基,构建理想的行为规范体系。在生活层面,要以严格的契约规则来规范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生活的契约化;依法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充分保障人民的正当权利,实现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建立诚信机制和规则意识,实现日常生活的契约化。
“中国契约有中国自己独特的内在因素和规律,同样,中国契约也满足了作为法律共有的正义性原则。”(田涛,2007:39)“我们要防止契约泛化的现象——它把人性的东西泯灭掉了,中国的‘从身份到契约’不会重复西方所走过的路。”(李曙光,2008:161)总之,我们有独特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契约精神需要培育,也需要弘扬,但必须适合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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