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学家梅因(1996:30)断言,社会的进步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原始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人们之间更多是靠血缘和家族联系在一起,人们通力合作,共同生产和生活,共同抵御外敌入侵,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社会分工不明确,也没有剩余物品可供交换,自然不会有契约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个人逐渐脱离对家族的束缚和对社会身份的依赖,成为独立的个人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人身和财产。另一方面,随着生产能力的不断提升,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个人有了私有财产,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剩余产品,人们之间逐渐有了交换的需求,市场化的商品概念出现了,商品交易成为必然的要求。要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平等、自由的交换主体,主体间需要相互的信任和必要的诚信,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于是契约以及保障契约实现的私法便出现了。所以,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便是古代法向现代法的过渡(徐爱国,2015:35),即由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身份依赖的古代法律向突出意思自治的契约自由的现代法律过渡。
契约关系是发达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表现,是构成现代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形式(周芳宇、郭秀峰,2012:149)。契约精神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马新福,1995:40)。就其实质而言,契约精神体现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观念、自由观念、民主思想、法治思想、和谐理念、宽容理念(李步云、肖海军,2005:75-77)。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社会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还是社会关系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契约精神。从现实的历史发展状况来看,近代资本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发达的商品生产,政治上表现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代议制,而在社会关系方面则表现为人际关系的契约化(梁志平,1986:25)。(www.xing528.com)
契约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契约精神与法治也是紧密相连的。拉丁语法谚就有“契约必须严守”和“契约即正义”之说,而契约自由也是西方近代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历史发展渊源来看,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均源于古希腊,且均成为现代西方民主社会制度的基石。从上述讨论中可以看到,契约精神本身就含有法治理念。此外,体现契约精神的平等观念、自由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思想、和谐理念等无不是法治的本质体现与内在要求。契约精神不仅仅是一种商业道德乃至生活道德,更体现为一种守法的精神,“契约精神在经济生活、市民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领域都是一种最基本的品行”(王利明,2015:62)。契约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法治赖以生存的社会精神力量,将个人契约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也就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社会契约论(徐爱国,2015:37)。总之,契约精神正是近现代西方法治赖以建立的社会学基础。法治和契约的天然联系体现在:法治是建立在契约精神基础之上的,而契约的产生和契约精神的传承需要法治的保障,两者彼此相依,协同发展。要倡导法治,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然要弘扬契约精神(张法连,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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