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社会历来强调以诚信、守信为特征的“信”,这种“信”也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契约精神。中国古代就有“民有私约如律令”之说,与中国传统格言“言必行,行必果”和“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一样,均表明中国重视守信(王利明,2016:364)。孔子主张,“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与此相应,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成为中国社会千百年来推崇的基本价值规范和社会道德评价标准。此外,中国历史上也有商鞅立木为信,季布一诺千金的故事,无不表明中国传统社会对诚信的重视,也体现出基本的契约精神。
但遗憾的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限制,这种契约精神没有被普遍推崇,而且始终从属于诸如“仁”“义”“礼”等其他更高的伦理道德标准,从“仁、义、礼、智、信”的排序便可见一斑。此外,这种以“信”为基础的中国传统契约精神还是道德范畴的原则,始终没有纳入现代法治理念之下。
中国之所以缺失现代意义上的契约精神,与其独特的文化,尤其是儒家伦理密不可分。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儒家伦理为基础构建的。儒家伦理强调伦理纲常或伦常纲纪,强调人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分野,所谓“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瞿同祖,2010:314)。这种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是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乡土社会,是以血缘为基础的身份社会(费孝通,2015:30,94)。维持这种差序格局的是“礼”。“礼”既可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自足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而臻于治平(瞿同祖,2010:320)。因此,可以说,维持中国传统的是“礼”,维持社会秩序的是“礼法秩序”,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礼法文化”(梁治平,1994:341)。
这种“礼法”“礼治社会”跟“法”“法治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在儒家伦理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古代社会,重视仁义道德,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是一种德治社会。这种社会也有“法”,但只能居于德治的附属地位,即所谓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此外,这种“法”更强调刑罚,更确切地讲,这种法实则是“刑”,法已不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手段,而是惩罚有违“礼”之人的工具,即所谓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晋书·刑法志》)。这种以刑代法、重刑轻民的观念对我国影响深远,也造成了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民权受到压抑的现象。虽然儒家倡导“民本”思想,但始终未能将此种民本观念转化为民权思想,也没有形成体系化的保障私权的法律规则(王利明,2016:248)。中国这种源于伦理纲常的礼法精神以伦理道德为最高价值取向,以伦理关系来规约社会关系,强调家国一体,家国合一(栾爽,2003:39)。这种社会是以家族的宗法制为其组织形式,家族伦常成为规约社会的基本方式,每个人生活在一个差别有序、错综复杂的宗法伦理网中,各有其独特的社会身份,每个人也只能按照自己的独特身份行为、做事,如若有违自己身份,必将受到宗法制裁。因此,这种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每个人要遵从自己的身份地位,严格遵守宗法家规,尽到与自己身份相应的义务。中国不曾有类似于古希腊、罗马或欧洲中世纪城市平民那样的社会集团,没有同样的平民与贵族的对抗,更没有由这种对峙中产生的政治和法律意识。与此相应,契约关系的领域不仅狭小,而且往往在庞大的身份网络中被挤压变形(梁治平,2015:26)。(www.xing528.com)
可以看出,西方社会的契约精神是和以私法发达为特征的法治理念相伴而生、共同发展起来的,两者彼此相依,缺一不可。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种反契约化的强大力量,这就是自然而然生长的中国政治法律文化(舒扬,1999:22)。中国社会更多是一种熟人社会,讲究人情世故,总是认为契约是一种狭隘的东西,是预防和制约人的手段,并非君子的坦荡所为,人们也怀疑契约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以差序格局和伦理纲常为基础的宗族礼法是与契约精神背道而驰的。这种伦理法以仁义道德为纲,可以说,蕴含了公平、正义、平等、自由、诚信、法治等价值理念的道德层面的契约精神很难被称为我们国家的主流意识,也还没有深入到大多数国人的内心深处,更谈不上以契约精神引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正是要以“契约关系”取代“身份关系”,充分发扬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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