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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中的字句式的分析及误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54例“的”字句式的项的句法结构进行分析,见下表4。“的”字句式之名词性结构在此不做详述。同样,“的”字句式的项也须与本位语词性相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字句式项的本位语进行考察,结果如下表5。因此,“的”字句式之“的”字结构不符合语法规范。“的”字句式的项有“VP者”形式,是明显的误用。

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中的字句式的分析及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字句式,绝大多数为“的”字句式之“的”字结构(详见表2),如例(2),但也有1例是“的”字句式之谓词性结构,即例(6)。为了充分考察“的”字句式在刑法中的使用情况,笔者对罗结珍1995年翻译的《法国刑法典》(以下简称《法国刑法》)中“的”字句式进行考察,《法国刑法》共有181例采用列举法,复指式列举法为127例,其中“的”字句式为54例,“的”字句式占复指式列举法的42.5%。对54例“的”字句式的项的句法结构进行分析,见下表4。

表4 《法国刑法》“的”字句式“项”的句法结构表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同,《法国刑法》“的”字句式之谓词性结构占较大比例,达到了59.2%。另外,《法国刑法》“的”字句式的项,“者”字结构、名词性结构和“……的情形”或“……的行为”等,分别称为“的”字句式之“者”字结构,“的”字句式之名词性结构,“的”字句式之“……情形(行为)”。“的”字句式之名词性结构在此不做详述。

1.“的”字句式之“的”字结构

“的”字句式之“的”字结构是否符合语法规范?同样,“的”字句式的项也须与本位语词性相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字句式项的本位语进行考察,结果如下表5。

表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字句式项的本位语

从表5可知,“的”字句式项的本位语亦皆为名词性结构,亦为“情形”和“行为”占绝大多数,其中“情形”为68.4%,“行为”为26.3%。[17]“的”字句式的项也应该是名词性结构。“的”字结构的语法功能就是名词化,项是“VP的”,单就词性而言没有问题。关键问题是,在语义上,项指称的是否是本位语。例(2)中的“VP的”能否指称本位语“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若指“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是自指还是转指?

朱德熙认为,转指的“VP的”是自由形式,可以单独使用,而“自指的‘VP的’只能在定语位置上出现,而且不能离开后面的中心语独立”。(朱德熙,1983)因此,例(2)的项若指“……情形”则应表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情形”“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情形”“侮辱、诽谤、威胁……的情形”和“有毁坏……情节严重的情形”。现在例(2)中的“VP的”离开了中心语“情形”,应该是转指。但是,若是转指的话,能否指“情形”呢?陆俭明先生(2005:125)认为,当由动词性词语加上“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做名词的定语,作中心语的名词如果能成为动词性词语中动词的配价成分,那么中心语就有可能在一定的上下文里省略,否则就不能省略。所谓动词的“价”是指动词能直接支配的名词性成分(邵敬敏,1995:217)。一个名词性成分如果是动词所能直接支配的对象,那么它与动词具有潜在的主谓关系或动宾关系,它也就是动词的配价成分。也就是说,如果“情形”是项的动词的配价成分,该“VP的”即可转指“情形”。但是,邵敬敏教授(1995:228)认为,与动作密切相关而语义抽象性比较强的双音节名词,它们与双音节的VP构成的词组如“筹备情况”和“违法行为”等,是偏正关系,不是动宾关系,即它们与双音节的VP之间没有配价关系,是非价组合。原因在于此类名词语义抽象,直接充当宾语,语义上不自足。另外,“情形”等抽象名词也不能独立充当单音节动词,如表示存在、变化和消失的动词“有”及判断动词“是”的配价成分,其做配价成分时必须前加限定语,如“违约情形有三种”“欺诈行为有很多危害”(邹玉华,2008)。因此“情形”等抽象名词不是动词的配价成分,如果用来指称“情形”等抽象名词的话,就不能省略中心语“情形”等。(www.xing528.com)

如果省略中心语“情形”,转指的就不是“情形”而是行为主体“人”了,如例(2)第一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人”,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指“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人”,其他项亦如此。项用“的”字结构表示抽象名词“情形”等,不符合语法规范。若用“VP的”表示抽象名词“情形”等,必然会产生歧义。因此,“的”字句式之“的”字结构不符合语法规范。

2.“的”字句式之谓词性结构

“的”字句式的项,能否是谓词性结构?如上所述,汉语中谓词性结构的名词化不需要形式标记。因此,“的”字句式的项可以是谓词性结构即VP。例(6)用“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等谓词性结构复指本位语“条件”,是符合语法规范的。

3.“的”字句式之“者”字结构

《法国刑法》中还有“的”字句式之“者”字结构。“的”字句式的项有“VP者”形式,是明显的误用。在现代汉语中,“者”只用作名词“后缀”,如“记者”“读者”或“前者”等,已不再用于谓词性结构的转指或自指,因此,译者用“者”字结构表述“的”字句式的项,是误用。

4.“的”字句式之“……的情形(行为)”

“的”字句式的项,能否是“……的情形(行为)”?项为“……的情形(行为)”,是没有省略中心语的情况,如“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情形”等,不省略中心语是正确的表述方式。因为“的”字句式的本位语多为“情形(行为)”,这样在语义上也是高度契合的。因此,“的”字句式之“……的情形(行为)”符合语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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