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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法律研究:王力语言学家使用者字句式的谓词性结构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者”字句式之谓词性结构符合语法规范。笔者发现语言学家王力(王了一)先生在使用“者”字句式时,项也是谓词性结构,参见下例。

语言与法律研究:王力语言学家使用者字句式的谓词性结构

1.“者”字句式之名词性结构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和《澳门特区刑法》的“者”字句式,项皆有名词性结构。[16]“者”字句式的项可否是名词性结构?语言学家吕叔湘朱德熙先生(1952:23)在谈到外位成分时指出,把指相同事物的两个词或短语拆开来放在两个地方,居于结构之内的成分叫本位语,居于结构之外的成分叫外位语。因此,在句法上,项与所复指的成分是同位语,项是外位语,所复指的成分是本位语。因此,二者的词性应该相同。项的本位语是什么词性呢?对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和《澳门特区刑法》项的本位语进行考察,结果如下表3。

表3 “者”字句式“项”的本位语

〔2〕要件1,意图1,场所1,下列之人1,事实1,下列之物1,他人之物1,下列者1,物件1,目的1。

从表3可知,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和《澳门特区刑法》“者”字句式项的本位语皆为名词性结构,其中“情形”和“行为”占绝大多数,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中主要是“情形”,占61.5%,而《澳门特区刑法》中主要是“行为”,占66.6%。因此,项应该是名词性结构。例(7)项“……饮食物品”和“……物品”是名词性结构,复指“VP者”中的“物品”,项不仅在词性上与本位语一致,语义上也与之相呼应。因此,“者”字句式之名词性结构符合语法规范。

2.“者”字句式之“者”字结构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的“者”字句式,项多为“者”字结构。项能否是“VP者”?与“的”字结构一样,“者”字结构的语法功能也主要是转指,即把表示陈述的结构转为表示指称人或事物的结构,即名词化。因此,单就词性而言,项可以是“VP者”。那么,语义上是否符合句式的要求呢?例(3)引导语中的主语“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显然是转指“人”,即“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但是,根据句式的逻辑关系,项复指“VP者”中的“行为”,因此,“放火者”和“强制性交者”等项只能指“放火的行为”和“强制性交的行为”等。而“放火者”和“强制性交者”等项,能否指“……行为”呢?

朱德熙(1983)认为,“者”既可以用于转指,也可以用于自指。对于自指的“者”字,朱德熙(1983)认为,一个VP加上自指的“者”以后,从语法上说,是从谓词性成分转化为名词性成分;从语义上说,是从陈述转化为指称。也就是说,自指的“者”是把谓词性结构所表示的意义加以事物化即是事物化了的行为、动作和状态,也即名词化。因此,该列举项中的“者”是自指,第一项“放火者”就是指“放火”行为本身,第二项“强制性交者”就是指“强制性交”行为本身,其他项亦如此。项是“VP者”,从语法上是讲得通的,因此“者”字句式之“者”字结构符合语法规范。

3.“者”字句式之谓词性结构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者”字句式的项有少数是谓词性结构,《澳门特区刑法》的项则多为谓词性结构,《香港特区基本法》的项则皆为VP。“者”字句式的项能否是VP呢?

如上所述,项应为名词性结构,而谓词性结构不是名词性结构,其表陈述而非表指称,项在词性上似乎不符合句式要求。例(4)的谓词性结构是否能够复指“VP者”中的名词“行为”呢?姚振武(1996)认为,谓词性成分名词化的实质就是陈述转化为指称,其根本机制不在于有无形式标记。沈家煊(2009)认为,汉语和印欧语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具体范畴投射到一个对应的抽象范畴,印欧语是“实现关系”,而汉语是“构成关系”。这就是“汉语缺乏形态”这一事实背后隐藏的认知上的深层原因。因此,汉语的谓词性结构实现名词化不需要任何形式标记。也就是说,例(4)谓词性结构“使他人……”和“意图使人……”实际上已经名词化了,是事物化的“行为”,“使他人……”是一种行为,而“意图使人……”是另一种行为。因此,“者”字句式之谓词性结构符合语法规范。(www.xing528.com)

笔者发现语言学家王力(王了一)先生(1957:105)在使用“者”字句式时,项也是谓词性结构,参见下例。

例(8)仔细分析起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用处置式:

1.叙述词所表示者系一种精神行为,例如“我爱他”不能转成“我把他爱”;

2.叙述词所表示者系一种感受现象,例如“我看见他”不能转成“我把他看见”;

3.叙述词所表示的行为并不能使目的语所表示的事物变更其状况,例如“我上楼”不能转成“我把楼上”;

4.叙述词所表示的行为,系一种意外的遭遇,例如“我拾了一块手帕”不能转成“我把一块手帕拾了”;

5.叙述词系“有”“在”等字,例如“我有钱”不能转成“我把钱有”,“他在家”不能转成“他把家在”。

例(8)中的项“叙述词所表示者系一种精神行为”和“叙述词所表示者系一种感受现象”等皆为主谓结构即VP,而非“VP的”。

4.“者”字句式之混合结构

《澳门特区刑法》中的“者”字句式,项还有“者”字结构与谓词性结构呈现混合的情况。项能否是这种混合结构呢?西方立法学者认为,使用列举法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被列举事物应该具有共同的语言特征,如应该同是名词、动词或者句子”(赛德曼等,2008:357)。这本是针对英语列举法而言的,但对汉语列举法也同样适用,因此,项的句法结构在同一句式中最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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