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科研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并参照学界的研究,认为当代中国法律语言比较准确、简洁、庄重、朴实,能够较为有效地服务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笔者又对我国的法律活动,特别是司法改革以后20多年来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形成的法律语言的语辞和语料,进行话语和表述两个层面的结构与辞体风格的研讨,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司法干部、律师等法律人,经过自身的努力,能够掌握法律语言的总体修辞规律,并能顺应特定法律语言交际的题旨、情境,比较成功地完成了预期语辞的“写说发表”(陈望道,2020:4)任务,保证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直至取得成功。
但是细察中国法律语言,还存在体系上和使用中两个方面的问题。法律语言的体系性问题,大抵反映在词语层面。中华法系历经两千余年的变迁,已基本形成一个法律词库。近一百多年来,我国引进西方法制,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健全,与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加强交流合作,加强与我国台湾地区的交流,港、澳回归后的法律汉译以及双语司法,这些都对汉语法律词汇产生了影响。因此,目前汉语法律词语数量巨大,略显庞杂,应当加以统计整理和规范。
法律语言使用中的问题,包括“失范”、随意与冲突。目前,“失范”现实比较普遍与严重。迄今已有多位研究者指出我国立法语言的“失范”。刘大生认为,立法语言的失范包括10个方面:主动宾搭配不当,无谓语,标点符号错误,逻辑不通,情理不通,不精炼,语义不通,翻译错误,风格不当,存在歧义语言。(刘大生,2000:1-4)宋北平指出,“失范”表现在4个方面:表述过度(使用的语言文字超过了表达的需要),表述不足(使用的语言文字没有达到表达的需要),表述不当(使用的语言文字没有达到恰当的需要),以及语言不美(冗长拖沓、节奏失谐)。(宋北平,2012:20-33)刘蔚铭则指出:“法律语言简明易懂的两大绊脚石是‘冗长’与‘冗余’。前者表现为语辞结构盘根错节、植入过多附加信息,使其难以卒读和理解;后者则包括原形复现、同义复现等显性冗余和隐形语义冗余。”(刘蔚铭,2019:40-65)。
此外,法律语言中存在随意与冲突的问题。法律语言的随意性,表现在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中的不同表述。例如,对国际通行的“商业秘密”这一概念的名称及其权属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其为一种“竞争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提“商业秘密”,而用“竞业禁止”一词。我国不同的法律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行政法规中,对之还有“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等不同表述。(www.xing528.com)
另外还有法律语言的冲突问题。每部法律法规都有各自的立法宗旨和调节目标,如果协调不好,法律冲突由此生焉。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一个固定的联合词组,在任何场合都应当按原定顺序一体出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用“或者”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用“和”连接,第2条之后则以“或者”连接,由此产生冲突。此外,同样的意义,却以不同的词语交错表达,这也是语言冲突的一种表现。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将“违法”“非法”和“错误”交替使用。凡此种种不协调,都会产生语言冲突。
综上,笔者提出关于改革和优化法律语言的若干意见和建议。第一,在汉语进一步规范的前提下考量和规范法律语言,剔除旧术语和含义不清晰的词语,做到每个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严格的对应。例如,“紧急避难”改为“紧急避险”,“警告”“谴责”“申斥”“传讯教育”统一为“训诫”。第二,更好地翻译、整合、规范和统一世界两大法系中于我有用的法律术语,吸收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词语中科学、有效的成分。第三,摒弃政治道德宣教乃至“文化大革命”遗留的词语,坚决杜绝俚语、黑话和切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系一种道德教化,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并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9条沿用“文化大革命”词汇“打砸抢”并加引号,第191条“洗钱罪”,“洗钱”系犯罪切口,用在法律中显属不妥。第四,力求法律语言高度精确、规范、科学、严谨和亲民。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全体法律人和法律语言学者需不断实践与探索,还应当由权威的国家级机构主持规划和调控。在法律语言的通俗、易懂、亲民方面,我国已做了不少工作。笔者建议,持续开展和进一步深化亲民化举措。例如,“配偶”“羁押”“予以”之类的文言词语能否用白话文词语去替代?“公诉来院”“举证不能”之类的文言表述形式能否用白话文的表述结构来替换,让偶尔涉案的普通百姓少一点惶恐、困惑和焦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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