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与逐步健全,立法、司法和行政面临着大量与语言运用相关的问题,政法干部、法律院校学生亦面临着提高语言修养和法律业务能力的任务。这对法律语言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法律语言研究这一学术领域应运而生,至今方兴未艾。尽管前人对法律事务中的语言运用一贯很重视,但并没有解决这一特殊领域的语言运用问题。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曾提出“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事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的精辟见解,并对获得(语言)技能提出具体举措(例如:掌握丰富的词汇;说出任何一个特殊的词在任何特殊的情况下所具有的意义;写的时候,要逐句推敲,反复修改等)(丹宁勋爵,1985:2-5)。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的政法教材对法律语言也提出过“词语要准确妥帖”“文句要简练”“文风要朴实通俗”一类的要求(高潮,1982:100-146)。殊不知,这些举措与要求同时也适用于科技、学术、新闻、商贸等多种社会活动领域,因此根本没有揭示出成功掌握法律语言的要义。由此可见,用语文学的研究方法对解决上述法制建设中暴露出来的种种语言问题和困窘,收效甚微甚至丝毫无助。
诸多法律语言研究者,一边探索,一边开设“法律语言学”“实用法律语言交际学”“法庭论辩”等课程,同时还把法律语言研究的相关成果应用于“法律文书学”“立法技术”等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教学,提高了政法院校学生的法律语言运用能力,促进了整个法律专业技能的掌握。笔者在政法干部的学历和非学历学习中,开设了“法律文书学”“法律语言”“法律文书与法律语言”等课程,提高了司法干部的语言修养和业务水平,对改变政法干部“语言不能”和各类法律文书质量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也起了一定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笔者也参加了作为中国司法改革一个亮点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方式与裁判文书改革”,优化各类裁判文书事实、证据、理由和结果之表述以及改革整体结构,力争让每份裁判文书成为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多年来,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重大法律法典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笔者都积极献计献策,有些意见和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所有这一切,与笔者遵循望道先生的修辞学理论方法,对法律语言进行认真探索研究有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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