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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向定著本《簡帛思想研究》分章駁論与再論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書與向書俱云二篇,則未校之前已有定本。其實,嚴遵本與通行本的分章處大多數是相同的。理由之二,謝守灝《老君實録》在引述劉向定著的《老子》上下經章數後,又説“今傳稱《老子》八十一章”,道經三十七章、德經四十四章。

劉向定著本《簡帛思想研究》分章駁論与再論

先看《混元聖紀》是否抄錯的問題。《混元聖紀》卷三曰:

按劉歆《七略》:劉向讎校中《老子》書二篇,太史書一篇,臣向書二篇。凡中外書五篇一百四十二章。除複重三篇六十二章,定著二篇八十一章。上經第一,三十七章;下經第二,四十四章。此則校理之初、篇章之本者也。但不知删除是何文句,所分章何處 限?中書與向書俱云二篇,則未校之前已有定本。參《傳》稱《老子》有八十一章,共云象太陽極之數。《道經》在上,以法天,天數奇,故有三十七章;《德經》在下,以法地,地數偶,故有四十四章。而葛洪等不能改此本章,遂滅《道經》“常無 ”一章,繼《德經》之末,乃曰:“天以四時成,故上經四九三十六章;地以五行成,故下經五九四十五章。通上下經,以應九九之數。”嚴君平乃云陰道八、陽道九,以八行九,故七十二章;上篇四十,下篇三十二。其彼章全與河上公不合,此又出自君平無所依據。[45]

這段文字,《老君實録》抄作兩段。今依《藏外道書》所收本(即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本)抄出:

按劉歆《七略》:劉向讎校中《老子》書二篇,太史書一篇,臣向書二篇。足中外書五篇,一百四十三章。除復重三篇六十二章,定著二篇八十一章。上經第一,三十四章;下經第二,四十七章。此即校理之初、篇章之本者也。但不知删除者是何文句,所分章者何處 限?中書與向書俱云二篇,則未校之前已有定本。

今傳稱《老子》有八十一章,共云象太陽極之數。《道經》在上,以法天之數奇,故有三十七章;《德經》在下,以法地,地數偶,故有四十四章。而葛洪等不能改此本章,遂减《道經》“道常無 ”一章,繼《德經》之末,乃云:“天以四時成,故上經四九三十六章;地以五行成,故下經五九四十五章。通上下經,以應九九之數。”嚴君平乃云陰道八、陽道九,以八行九,故七十二章;上篇四十,下篇三十二。其破章全與河上公不合。此又出自君平無所依據。[46]

上述兩段文字,《域外漢籍珍本文庫》所收《老君實録》本(即美國國會圖書館藏本)僅有兩處不同,且俱見第一段:一者,“足”作“凡”;二者,“一百四十三章”作“百四十三章”。[47]很可能,它們是同一個本子的兩個抄本。

上引《混元聖紀》那段文字,凡與《老君實録》(以《藏外道書》 據)不同者,尹志華幾乎以前者皆非,而以後者 是。但果真如此嗎?這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筆者的意見是這樣的:《混元聖紀》“凡”字,《老君實録》作“足”,作“足” 字非。另一種《老君實録》即抄作“凡”字。“一百四十二章”,《老君實録》作“一百四十三章”,“二”“三”兩字形近,但究竟本作“二”字還是“三”字,目前尚難推定。[48]“複”,《老君實録》作“復”,“複” 正字。“則”,《老君實録》作“即”,“則”“即”同義。“删除”下、“分章”下,《老君實録》多“者”字,係抄手據文意增添。“滅”,《老君實録》作“减”,二字形近,疑《老君實録》抄手以意改字。滅,絶也;“絶”與下“繼”字相對 文。《墨子·非命上》曰:“古者湯封於亳,絶長繼短。”“滅”字更古樸。“常”字上,《老君實録》多“道”字,有“道”字是,《混元聖紀》抄脱。“彼”,《老君實録》作“破”,二字形近易訛,但言“其破章全與河上公不合”,則與事實不合。其實,嚴遵本與通行本的分章處大多數是相同的。以上校勘,比較容易判斷。而我們無法據此即得出,凡有异文,則《老君實録》皆是,而《混元聖紀》皆非的觀點。順便指出,《混元聖紀》屬於官修本,其書寫水準明顯高出兩種《老君實録》。

上引《混元聖紀》一段文字有兩處難以下判斷的重要异文,一處是“上經第一,三十七章;下經第二,四十四章”,《老君實録》作“上經第一,三十四章;下經第二,四十七章”。另一處是“參傳稱”,《老君實録》作“今傳稱”。尹志華即據後一處异文,推斷前一處异文《混元聖紀》之非和《老君實録》之是。這是他論證的重點或基石之一。他對這一异文的論證和推論既充满自信,又自以 頗具效力。尹氏認 “參傳稱《老子》八十一章”之“參”字,“應據《老君實録》校改 ‘今’”,進而他説:(www.xing528.com)

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劉歆《七略》原本記載的是劉向定著《老子》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謝守灝在引述時,誤抄成上經三十四章、下經四十七章?筆者認 ,這種可能性是很小的。理由之一,晚於謝守灝的南宋道士董思靖在《道德真經集解序説》中記載的,也是劉向定著《老子》上經三十四章、下經四十七章。董思靖在引《七略》之前,已先言河上公分《老子》 八十一章,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如果謝守灝對《七略》的引述有誤,董思靖應該會産生懷疑,不會跟着誤引。理由之二,謝守灝《老君實録》在引述劉向定著的《老子》上下經章數後,又説“今傳稱《老子》八十一章”,道經三十七章、德經四十四章。據此也可以知劉向定著本上下經的章數與通行本不同,否則謝守灝可以直接説據劉向定著本,何必又提“今傳稱”?正因 通行本跟劉向本上下經章數不同,所以要特别地説到“今傳”本。至於明《道藏》本《混元聖紀》關於劉向定著《老子》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的説法,很可能是《道藏》的編纂者根據通行本更改的。[49]

在此,尹氏否認劉歆《七略》原文記載的是劉向定著《老子》上經37章、下經44章,而謝守灝在引述時誤抄成上經34章、下經47章的那種可能性。 此,他列舉了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董思靖的引述與《老君實録》的引述相同;第二個理由是他認 《混元聖紀》的“參傳稱”錯,而《老君實録》的“今傳稱”對,他并據此論證劉向定著《老子》原本必作上經34章、下經47章的劃分。

先看尹志華所説的第二個理由是否正確。筆者認 ,他所説的這個理由很可能是錯誤的。他認 “參”字誤,“今”字對,并將“今傳”理解 “今傳本”,但他的這兩點理解果真是正確的嗎?俱非也!實者,“參”與“今”這兩個字在形音義上俱不近,無緣致誤。比較可能的解釋是,明本《老君實録》的抄手由於不明白“參傳稱”之義,於是乾脆删去了“參”字,而直接改 “今”字。毫無疑問,這個做法是很生硬、很魯莽的。謝書下文云“《老子》有八十一章,共云象太陽極之數”,又云“《道經》在上,以法天之數奇,故有三十七章”,又云“《德經》在下,以法地,地數偶,故有四十四章”,它們都屬於解釋性文字,分明是“傳”的方式,而不是所謂引述經文!故尹氏將所謂“今傳”理解 “今傳本”,非也。筆者注意到,虞萬里先生對《混元聖紀》“參傳稱”三字已有解釋。他將“傳”字加上了書名號,他説:“謝所參之《傳》即《猶龍傳》之類。”[50]這個解釋是恰當的,其見解顯然遠高於尹氏。另外,《混元聖紀》或《老子實録》下文凡提及《老子》傳本,一般帶“本”字以稱之。總之,尹氏所説的第二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再看尹志華所説的第一個理由是否可靠。尹氏説:“董思靖在引《七略》之前,已先言河上公分《老子》 八十一章,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如果謝守灝對《七略》的引述有誤,董思靖應該會産生懷疑,不會跟着誤引。”首先,這裏有一個問題需要先作交代,謝氏見到了那段《七略》文字,但董氏未必親見到,他很可能是以謝書 據來轉抄這段文字的。這一點,通過比較謝、董二書即可以推斷出來。尹氏在叙述中一方面説董思靖親見到了那段《七略》原文,另一方面又暗中承認董氏見到了謝書,然則董氏到底是摘抄了謝書的引述,還是真的獨自見到了那段《七略》文字呢?其次,如果謝氏的引述有誤,那麼董氏 何就一定“不會跟着誤引”呢?尹氏對此的回答大概出於推測,而非出於邏輯上的必然推斷。事實上,董思靖没有特别交待“上經三十四章、下經四十七章”與通行本(河上公本)“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的關係,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簡言之,他没有作任何澄清或聲明。不但如此,兩種《老君實録》也没有 此作出特别的交代。而董氏會不會跟着“誤引”的問題,這主要取决於他的校勘或抄録態度。最後,董思靖對“上經三十四章、下經四十七章”的引文是否産生過懷疑呢?這是一個可以揣測的問題。董氏《道德真經集解序説》的原文是這樣的:

○河上公分八十一章,以應太陽之極數。上經三十七章,法天數奇;下經四十四章,法地數耦。○劉歆《七略》云:劉向定著二篇八十一章,上經三十四章,下經四十七章。而葛洪等又加損益,乃云:“天以四時成,故上經四九三十六章;地以五行成,故下經五九四十五章。通應九九之數。”○清源劉驥曰:矢口而言,未嘗分 九九章也。○嚴遵以陽九陰八相乘 七十二,上四十章,下三十二章。○王弼合上下 一篇,亦不分章。○今世本多依河上章句,或總 上下篇。[51]

董思靖的叙述存在常識性的錯誤,如説“王弼合上下 一篇,亦不分章”。其實僅據王弼注即可知,王弼本《老子》既分上下篇,又分 八十一章,因此董氏所謂“王弼合上下 一篇,亦不分章”云云,乃是不合實際的誣言。回到我們所關心的問題上,上引文字的中間一段可分 前後兩節,前一節 :“劉歆《七略》云:劉向定著二篇八十一章,上經三十四章,下經四十七章。”後一節 :“而葛洪等又加損益,乃云:‘天以四時成,故上經四九三十六章;地以五行成,故下經五九四十五章。通應九九之數。’”這兩節文字之間没有加分段符號“○”。而 何《正統道藏》没有加一分段符號“○”?在此,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漏加了,另一種是没有漏加,本來應當如此連讀。(1)如果是前一種情况,那麼可再作分析;但毫無疑問,整個叙述突出了河上公本在《老子》文本系統中的中心地位。事實上,對於道教徒來説,河上公本的權威性是不容任何挑戰的。自東漢以來,上經37章、下經44章的劃分即成 《老子》分章的正統,深入人心,而難以動摇。惟其因 如此,筆者認 ,道教徒即有可能矯枉劉向定著本的分章,而故意改 上篇34章和下篇47章。這樣做當然是 了維護河上公本的地位,努力使人相信衹有河上公本纔是上經37章、下經44章這種分章法的真正源頭。(2)如果是後一種情况,則其意非常明確:董思靖所引《七略》文,本應作“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如此纔有下文所謂“葛洪等又加損益”云云一節。葛洪正以“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 基礎來重新分章,將上經的末章移作下經的尾章,改成上經四九三十六章、下經五九四十五章,如此以法象四時五行的天道觀數理。總之,尹氏所説的第一個理由也未必能够成立。

綜上所論,《老君實録》在引述《七略》文時有可能確實誤抄了劉向定著本的分章,也有可能屬於有意地改動。筆者認 後一種可能性更大。道教徒 了維護河上公本的權威地位,而有意將劉向定著《老子》“上經三十七章,下經四十四章” 改 “上經三十四章,下經四十七章”,這是合乎其愛教護教的宗教邏輯的。董氏習焉不察,照抄謝書,未作糾正。[52]《道藏》的編纂者則有見於傳本的非是,故在編抄《混元聖紀》時暗中即直接作了訂正,而其文本之异不屬於所謂引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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