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单位在金融街,时常在金融街许多高大的写字楼中穿行,常有素不相识的年轻人冲我点头打招呼,处于礼节我也常微笑点头予以还礼,但过后搜索大脑的记忆,无论如何也找不到我们过去曾经有过交集的痕迹。一天早晨,在T大厦吃早点时,一个年轻人端着餐盘直接坐到了我的对面,我抬头望去,是一位过去未曾谋面的先生。但就在两人眼神相对,他先开口说;“老师,我是某证券公司的,在您陪审Z案中旁听过,对您在庭审中所提的问题印象深刻。”这让我回想起我参加陪审的一桩案件,那是利用职务侵占交易手续费,而且数额巨大,作案手段堪称缜密的案件。
在讲述此案前,我必须先讲一下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允许进行银行间债务结算的企业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户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甲、乙类户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和交易。由于甲、乙两类企业注册资金大,风险控制能力强,所以抗风险等级高。而丙类企业由于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
介绍完了行规,下面简述一下案情:Z某应聘到某国际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该部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债券交易。由于该国际信托公司没有对债券业务投入大量资金,仅提供了一个平台。Z某就利用了国际信托公司这个平台,利用其职务身份所掌握的债券资源及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该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债券交易乙类户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信赖,寻找交易对手,进行居间交易,并用自己另行注册的并实际控制的丙类户与某农村商业银行签署债券结算代理合同,将属于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经过一年半的体外操作,张某所控制的丙类公司截流了本属于国际信托公司的巨额利润。
时隔不久,与之合作的某农村商业银行停止为Z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继续谋取非法利益,Z某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加盖伪造的国际信托资产管理部及固定收益部的公章,委托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从事非法活动。可谓机关算尽。但天网恢恢,违法行为早被监管机构掌控。最终在Z某准备出境前被公安机关扣留。
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以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这里用石油管道输送来比较形象地描述这个案子,债券买卖过程如同石油管道输送一样,居间的手续费就如同原油管道的使用费一样。而Z某的丙类公司就如同在管道上钻了个孔一样。虽说相对数不多,每次占比很小,但因为数额巨大,所以绝对数就十分大,这就是为什么很短的时间就可以积累这么多资金的原因。(www.xing528.com)
庭审过程中,当法警将Z某带上庭时,这个曾经的债券市场的优秀交易员,身材消瘦,十分干练,眼睛里流露出些许狡诈,说话慢条斯理,没有丝毫的胆怯。当审判长宣布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后,案件进入庭审程序。不管在法庭调查阶段还是法庭辩护阶段,被告对公诉人的指控都避重就轻反复为自己辩护,认为自己的公司合法注册,经营合法,并且完成了公司的承包指标和上缴利润,委托的丙类公司的高额收益是因为承担了债券流通的风险。公诉人对其提出的大部分意见经过法庭辩论都一一驳回,但对其掌控的丙类公司承担了债券流通的风险一时还难于厘清。
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法庭调查时针对此问题我提出了质询:“请问被告,一个注册只有一百万的丙类公司如何承担几亿债券的价值波动风险?你设立此公司的初衷是什么?”被告对我所提的问题没敢正面回答,只是进行了一些狡辩。因为在提出此问题时,我已经想好了下一步的提问。Z某在法庭的表现给主审法官辨明事实的真伪提供了依据。如上介绍的丙类公司的经营范围、平抑亏损的举措和资金来源,等等。我的这个提问无疑击中了被告的软肋,由于此案是公开审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都是业界相关人士,可能我提的问题比较犀利,使旁听席上的旁听者印象比较深刻。最终,该案判决侵占罪成立,判处Z某有期徒刑12年。
其实,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此案的法庭调查阶段,我也有一个认识的转变,刚开始认为被告是利用了监管的空子,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在挣钱,属灰色收入。为此还和主审法官交流过,因为注册的公司合法,完成上级平台公司的任务,况且平台公司没有出资,也不提供担保。整个交易链各个环节都有收益等,种种假象使人感觉到被告可能是违规但并不违法,是钻制度的空子。但是,随着几次开庭的深入调查,我发现当交易对手不承认被告所设立的丙类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运作的时候,以及被告利用平台公司的信用伪造合同、伪造印章来为自己谋利的不法手段,使我越来越认识到这是犯罪,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利用不法手段为自己揽钱。
天网恢恢,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游戏的准则,有再高的智商、再多的经验,只要是触及了法律也是徒劳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