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医疗纠纷案情本来比较清晰,但由于许多人为的因素,加上多年的相互纠缠,越来越复杂了。这里我不得不简单地介绍一下。
年轻妈妈孕育的小生命本身就有生理缺陷,估计当时、当地的孕期检查水平,没有能够提前发现胎儿的异常,小男孩就出世了。婴儿在成长过程中病情越来越明显,必须进行手术治疗才有可能继续活下来。妈妈为他做主,精心选择了当地最好的医院和省里最好的主刀医生。住院期间,妈妈日夜倾心陪护着。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患儿心脏手术后却突发颅脑出血。虽然经过抢救治疗保住了生命,但癫痫频频发作使母子俩饱受病痛与心灵的折磨。由于颅脑出血对脑部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伤,常年癫痫也会对脑部造成损伤,各种因素影响了患儿的生长发育。活下来已经很不容易,活下来的质量却很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整日整夜都需要家人护理,吃喝拉撒都得靠母亲伺候。
围绕救治过程,医院和患者家属之间发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纠纷。无论换成哪个家庭,家属遇到患者发生危险情况时都会心急如焚,医院和医生也能够理解家属的心情。而这位小患者的妈妈情绪异常的激动,当时的场面肯定是很激烈的。患儿的生命保住了,但因不能出院,更加重了医院和患者家属的负担。长期住院治疗过程中,双方总是产生各种摩擦,家属与院方工作人员时有争论和过激言行。据被告医院说,她曾多次在病房大闹,撕毁病历和干扰医生工作等。双方曾经进行过协商,医院的上级部门也要求医院妥善解决,尽量照顾患者的治疗要求。据医院说是暂时垫付患者到外院治疗的费用,而家属说是和医院协商同意给的,包括到外地的治疗费、护理费等。这么多年到外地和北京治疗的费用已经不是小数目了,仅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就有一百多万,都是由陕西那家医院支付的。双方争执不下,终于走上了法庭。
患者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较大数额的赔偿,包括治疗费、护理费、在京的生活费、残疾补偿金等,甚至还要求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理由就是医院是造成医疗事故的过错方。陕西的这家医院作为被告,答辩意见承认治疗过程中有一些不足,但认为发生颅脑出血是患者自身的原因,医院及时进行了救治,产生的后果是疾病本身不可避免的。其中,陕西那家医院最大的缺陷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中的住院病历有一些不是原始病历,无论他们怎么解释,各个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都以此为由不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就使得医院在法庭上有口难辩。(www.xing528.com)
原告陈述,医院对患者抢救不利,耽误了救治患者,是造成患者终身残疾的主要原因。我在阅卷和庭审中发现,医院在先心病手术前的检查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后来患者发生脑血管意外时,医生实施抢救要有进行鉴别诊断的时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该做必要的检查,比如头部CT检查是鉴别脑卒中的必要检查手段。不过在紧急情况下做头部CT检查也有一定的风险,并且还要家属亲自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这些只是我的主观分析,仅仅是个人观点。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来进行科学判断是非常遗憾的。在当时那样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和患者家属是如何沟通的,是否完全告知了病情和可能发生的各种后果,家属是怎样理解和作出决定的,对于这些情况,双方的表述都不一致。目前,也无法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这就给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医院还解释说,家属曾在病房吵闹时毁掉了部分病历,所以,他们才重新整理书写了那一部分病历。这种单方面的辩解,说服力不足。而且家属还出示了那几页原始病历的复印件,对照医院出具的重新书写的病历,恰恰证明医院修改了原始病历。
由此,我向合议庭提出了我的个人意见。患者是发生脑部疾病以后才到北京治疗的,F医院对患者的治疗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陕西那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并且,那家医院无法提供原始病历导致不能通过权威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责任在被告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合议庭也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已经发生的各种费用数额,对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反复的研究。
我事后分析,被告陕西那家医院最大的“硬伤”就是修改了原始病历。原告的母亲采取手段取得并复印了正在住院期间的那部分病历,掌握了有力的反驳依据。因为原始病历被修改,所有的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都拒绝对此案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这就导致无法为那家医院做出的合理治疗提供有力的证明。被告医院迫于患者家属的压力,还要服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指示,尽量照顾患者家属的要求,为息事宁人,先行垫付了患者几年来去外院的检查治疗费和生活费用。作为受理此案的法院,我们只能根据事实认定责任,依法进行审理,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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