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因房款分割异议,两姐弟把自家大姐和90多岁的老父亲告上了法庭,一家人对簿公堂。
开庭前,被告大姐说:“我父亲90岁了,身体不好,不能来应诉,也没有代理人。”法官说:“既然如此,我们可以考虑到社区就审。”被告大姐说:“我不同意就审,我父亲90岁了,如果出现问题你们法院能负责吗?”面对当事人的质疑,我们的法官真的有些为难了,眼看这个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了,这时候,我走过去,心平气和地说:“您和我说说您家的案子是啥情况,能调解吗?”被告大姐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一直照顾父亲,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弟弟和妹妹很少照顾父亲,一次,父亲召开家庭会议表示把自己众多房产中的一套公租房过户到我名下,若日后拆迁,我按照拆迁补偿款给其他两位子女每人2平方米的补助,并且写下协议,全家人在协议上签字(签字还包括90岁的老父亲)。家庭协议签订后,我变更了父亲这间公房到我名下。此后,我弟弟和妹妹就再也没看望过老父亲,老父亲为此很伤心。几个月后,房子拆迁了,他们看到房子拆迁的利益很大,就对之前签订的协议后悔了,三番五次地找父亲和我协商要求增加补助额度。我和老父亲都不同意,所以,才引发了这起诉讼。”
听完了大姐的叙述,我就问大姐:“按照你家庭签订的协议,您愿意履行吗?”大姐说:“我愿意履行,按照国家拆迁补偿房屋款,一平方米补偿4.5万,按照家庭协议应该给弟弟妹妹18万元,可是我同意给19万了,他们都不同意,他们执意要平分拆迁补偿款。”我了解了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心里的调解方案就有了。首先我分析了这家人签订的家庭协议书,有一部分生效,还有一部分不生效。生效部分是老父亲同意把自己名下的承租公房让大女儿承租,弟弟和妹妹都没意见,并且配合大姐更改了承租人。(www.xing528.com)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及两位律师正坐在法庭上等待着开庭,我突然大声说:“原告,问你们一个问题,违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协议在法律上生效吗?我想请两位律师回答这个问题。”这时候原告紧盯着代理律师,等待律师的回答。我接着说:“不用考虑了,我说吧,签订任何协议,只要影响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法律上是无法支持的。您的房是公房,私自协议给每个人2平方米的利益,是不合法的,只有协议中变更承租人的这一项,是通过房管部门同意的。承租人变更完成,法律上是生效的。介于这种情况,既然家庭协议给弟弟妹妹2平方米的事情缺少法律依据,法律上无法认可。”原告见状,眼瞅着又要“跳脚”,这时我话锋一转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法虽不认可,可家规有道德约束。我提议这个事情还是调解吧,因为你们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打断骨头连着筋,诉讼结果无论谁赢谁输,都伤了元气。
在我的调解下,一家人最终达成和解。妹妹和弟弟接受了大姐给他们每人9万元的补偿款。在王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法律调解文书,当天履行,调解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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