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公众的关注已经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是多年的争辩并没有为安乐死找到一个结果,关于它的立法至今仍在讨论之中。1986年6月,一位名叫夏素文的老人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了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医院诊查后确定,治疗已经没有希望;而当事人因不堪疼痛的折磨,几次翻滚到床下想摔死,也曾经拿着腰带想把自己勒死,均未获成功。最后,主治医生在夏素文儿子的王明成一再央求下,开出一张“安乐死”药方,使得老人安详离世。事后,医生和儿子两人以“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从中级人民法院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几经周折,两人才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而无罪释放。17年后,帮助母亲实现安乐死的王明成再次与安乐死紧密联系起来。2000年,他被查出患有胃癌,胃部被切除3/4。此外,他还患有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2003年,癌细胞扩散到整个腹腔,每天要依赖大量强效镇痛药才能减缓痛苦。王明成向医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安乐死;但医院以“没有法律依据”明确拒绝。8个月后,王明成在痛苦中自然死亡。
1987年夏素文安乐死事件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当时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执行安乐死的病人家属和医务人员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精神,执行安乐死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相反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所以应该是无罪的。但最终,执行安乐死的人还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告他们无罪。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安乐死并没形成一个明确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明文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例如,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品限度的规定,其实就是我国法律或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的认可(王国让,2004)。(www.xing528.com)
就目前医学技术来讲,世界上尚有许多疾病是人类无法救治或不能彻底治愈的,许多患有此种疾病的病人大多数忍受着难以承受的痛苦,在这个时候对其实施安乐死,应当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安乐死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死亡类型,既是一个复杂的医学、法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问题。有关安乐死的立法,考虑实施安乐死医疗机构的资格,确保安乐死病人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并建立严格的实施制度,避免安乐死的滥用和无序。而我国医学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争议并未停止,因此制定和执行安乐死法规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但有关方面已经抓紧为安乐死立法作准备。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目前对安乐死立法条件的讨论,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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