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老年人丧偶再婚现状及障碍

我国老年人丧偶再婚现状及障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丧偶的老年人比例为26.9%。在配偶死亡之后,老年人除了独居,另外一种选择就是再婚。这种婚姻可经男女老年人自主协商、签订婚前协议并由登记机关批准后确立,其最大的特点是协议可规定不改变双方的亲子关系、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尽管如此,老年人再婚也会遇到许多障碍和困难。首先,担心晚辈的反对是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之一。

我国老年人丧偶再婚现状及障碍

虽然老年人的婚姻总体稳定,但仍然有几种情况会导致婚姻状况在老年期再次发生变动。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丧偶。我国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丧偶的老年人比例为26.9%。丧偶可以说是成年晚期个体可能遇到的最悲痛的生活事件之一。老年夫妻通常一起生活多年,经过生儿育女,风雨同舟,使他们习惯了相伴相守。配偶的突然离去会让他们的心理和情绪受到致命打击。他们会感觉天突然塌了一半,情感失去了皈依,生活失去了重心人生失去了意义,对任何事情都提不起精神。有的老年人从此一蹶不振,少言寡语、茶饭不思,精神恍惚,说话语无伦次,甚至生活习惯和性格都发生了变化,造成适应性障碍,形成所谓的“丧偶综合征”。轻的可表现心境抑郁,表情悲伤,持续时间短暂;重的可表现为悲恸欲绝,呼天抢地,痛不欲生或呆若木鸡,神思恍惚。由此可见,丧偶是一个人人生过程中的一个需要引起特别关注和积极应对的重要生活事件,能否适应这一重大人生变化的挑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由于男性寿命较短和丈夫一般要比妻子年纪大,丧偶的老年女性要多于丧偶的老年男性。无论哪个年龄段,失去丈夫或妻子都是极端情绪压力的诱因,失去伴侣的人面临很多情感和实际问题。对于那些将生活的全部建立在照顾丈夫、享受他的陪伴的女性来说,失去伴侣是很难接受的事。对于正在工作的男女来说,回家后不再有可以聊天或讨论的同伴,令他们备感孤独。社交生活也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菲尔德和明克勒(Field&Minkler,1988)的研究结果,在死者刚刚去世的那段时间里,朋友和家人会经常安慰丧偶者,然而之后他们要继续自己的生活,需要建立一个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此外,丧偶者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经济困难,如果丈夫是主要的经济支柱,他的遗孀就失去了收入来源。奥布莱恩特和摩根(O’Bryant&Morgan,1989)指出经济上作了良好准备的女性们能够更好地适应丧偶生活,这不仅因为她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经济状况,而且因为她们感受到丈夫的感情,为丈夫帮助自己作好生活规划而感到欣慰。

对于如何帮助老人及其家人面对临终和丧亲的伤痛,帕帕利亚和奥兹(Papalia&Olds,1995)提出了七点建议:①接触那些能够帮助悲痛的人减少伤痛的力量(如特殊的宗教哲学观点);②令伤痛者了解通过愤怒、犯罪或抑郁来克服损失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③尊重不同的表达伤痛的方式,不要认为人们的反应是不正常的;④为需要悲痛疗法的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丧亲者表达出他们的损失、犯罪感、敌意和愤怒等感觉;⑤推动服务机构(老人院、医院等)建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家庭为中心服务的理念;⑥为晚期病人和其家庭建立支持团体;⑦针对各不同年龄层面的人群开展临终教育,普及有关临终和悲痛的常识,帮助人们处理日常生活和职业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处境。

总的来说,丧偶同很多危机一样,由于性格和环境,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影响。的确,治愈丧偶的悲痛需要时间。然而,如果老年人能够早些形成较强的自我认同和自我满足感,会更好地适应丧偶生活。例如,如果一名女性有自己的兴趣爱好,知道如何生活,就不会因丈夫的死亡而被击倒。同样的,如果男性知道如何做饭,会制定社交计划的话,他们在丧偶后也会调适得好一些。社会工作者应该帮助老人及其家庭把丧亲视为一个长期的调整过程,促使他们在生活方式和态度上有所改变。

在配偶死亡之后,老年人除了独居,另外一种选择就是再婚。在我国,老年人再婚主要有三种模式:①结婚式再婚模式,该模式无别于中青年人的结婚模式。老年人依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登记再婚,如果过不到一块去,又依据《婚姻法》离异,但因结婚、离异导致的子女、财产等纠纷和重重阻力,在现实中给老年人的这种婚姻增添了许多烦恼和痛苦。②同居式再婚模式,即是未经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丧偶或离异的异性老人便过上了事实的夫妻生活。该模式的再婚模式应称为非法律式的婚姻,许多老年人因为畏惧正式再婚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烦恼而选择了这条道路。③老年协议式再婚模式,也可称为老年协议婚姻。这种婚姻可经男女老年人自主协商、签订婚前协议并由登记机关批准后确立,其最大的特点是协议可规定不改变双方的亲子关系、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协议再婚模式简单易行:老人经过相恋相知,愿意成为夫妻,签订协议经登记机关登记便可。假如两人再分手,那就到登记机关按照协议离婚,无须分割财产。协议式再婚模式有两易(成婚容易、离婚容易)和两不变(双方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不变、双方原来的财产继承权不变)。(www.xing528.com)

上述几种再婚模式都很普遍。但是其中协议式再婚模式既解决了结婚式再婚模式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又避免了同居式再婚模式的严重弊端,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老年再婚道德宏观、微观和年龄标准的综合要求。所以说,老年协议式再婚模式可能更适合当前中国社会现状

国外有研究表明老年人之间结成的新婚姻关系大多数取得了成功。在一次对100对老年再婚者的调查中,只有6对认为自己的婚姻是失败的(Mckain,1972)。大多数的老年夫妻都是相互了解了好几年才走进婚姻的殿堂。通常在结婚之前,他们之间就有了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关系大多数没有文艺作品中表现得那样浪漫,却相对比较稳定。因为当他们的家庭处于空巢阶段的时候,为了免除老年的孤单和寂寞,他们就必须寻找一个伴侣来安慰和支持他们孤寂的晚年生活。

尽管如此,老年人再婚也会遇到许多障碍和困难。首先,担心晚辈的反对是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之一。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一般有几种理由:担心遗产落入他人之手;怕让人说对长辈不孝;不愿愧对已故的亲长;不想照顾护理后母(继父)等。其次,固守传统力保“晚节”的观念在一些老人心中根深蒂固。他们受限制于传统的思想观念,不敢迈出再婚的脚步。而且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老年人也往往会对再婚望而却步,不敢理直气壮地再次追求自己的幸福。其实,老年人也是人,完全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来自由地恋爱和结婚。最后,再婚后再次离婚。部分老人可能认为自己岁数大了,不能像年轻人一样挑挑拣拣,能搭伴过日子就成了。可是,婚姻毕竟是婚姻,不能因年龄已老便忽略其他必要因素,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和理解,没有建立起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就匆忙仓促成婚,难免日后“水火不容”,只会给晚年增加痛苦。社会工作者在面对老年人的再婚问题时,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也要了解当事人的需求与愿望,对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分类。一方面,应帮助老年人调整心态、化解压力;另一方面,也要让其与子女更好地沟通,使老年人的婚姻幸福能够得到家庭和社区的支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