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中,歧视通常指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不同人群之间的经济状况不平等的现象(格林沃尔德,1992)。其操作化的定义是,在生产率相同的情况下,不同人群在工资和职业方面存在无法从个体角度得到解释的差异。考察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不同形式的歧视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个体进入成年期的标志性事件——就业具有重要价值。
虽然目前对于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问题还缺少系统的研究,但这种歧视存在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却是人人可以直接感受或间接观察到的不争事实,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限制某些劳动力进入某一局部(通常是区域性)劳动力市场。这种歧视是当前我国最典型的表现,莫过于各发达或开放地区中先富裕起来的城市对外来劳动力数量上的限制。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外来劳动人口流向最集中的城市,都对外来劳动力采取或曾经采取办理暂住证、就业许可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婚育证等控制措施(柯兰君、李汉林,2001)。②限制某些劳动力进入某些行业。一些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城市,对外地劳动力开放部分经济部门与行业,而对另一些经济部门与行业,如国家事业单位、能源垄断部门等,则限制或禁止外地劳动力进入。这种限制的“精髓就是:把劳动力市场分成好的与差的两类”(刘易斯,1989:77),允许外地劳动力进入的往往是差的市场,而好的市场则限制或禁止外地劳动力进入,大城市里允许外地人员进入的行业和工种基本上都是急、难、脏、险、重类型,并对部分准许外来人口进入的行业规定了固定的招用比例。③同一经济部门中劳动力报酬差别,即“同工不同酬”在国有企业中,即使在同一岗位上,也存在着正式工、合同工与临时工在报酬上的差别,即一般来说正式工报酬高于合同工,临时工报酬最低,而且往往不享受医疗保险、带薪年假等工作福利。
另外,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由性别、年龄、种族、籍贯等因素引起的隐性歧视,这些不平等待遇往往是潜在的,但具有深远的影响作用。以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为例,有关统计数字表明,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是女性就业率低,再就业困难。例如,2000年末,18~24周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0%,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就业率均有下降,男性从90%降至81.5%,女性则从76.3%降至63.7%,与男性相比,女性就业率下降的幅度更大(张克俭、贾玲,2003)。总的来说,女性的就业问题比男性的就业问题更加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量的女工下岗,二是女性找工作难,三是男女职业和收入上存在差距。男性的收入高于同等学历的女性,这在当今世界是一个长期且极为普遍的现象(国际劳工局,2000)。(www.xing528.com)
有经济学家指出:“1/2~3/4的男性和女性工资差别可以用教育和工作经验的差异来解释,剩下的1/4~1/2可以用歧视和其他不可测因素来解释。”(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9)导致歧视的原因包括:①传统性别观念的作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习俗、教育教化等因素的作用,传统社会普遍形成了两性间“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并体现在两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甚至法律地位的完全不平等。尽管这些不平等(如女性不享受继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消失,很多国家的法律也对保障女性权益作了明文规定,但约定俗成的角色观念仍是性别歧视行为的最根本的社会原因依据。②人力资本投资的不平衡,这种投资往往更向男性倾斜。一方面,传统文化往往使父母、学校、社会甚至是女性本身形成了顽固的偏见,多数家庭在财力稀缺的情况下,首先会选择让儿子而不是女儿上学,导致女性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要低于男性。另一方面,女性生养孩子时必须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这也影响了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对于女性员工的人力资本投入,导致其人力资源存量相对少且质量较低,这也是两性在工资和职业形成差别性格局的直接原因。
上述各种歧视并非孤立而是交叉存在的,引发歧视现象的原因必须从多层面多角度进行综合考察。除了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形成的各种刻板印象外,影响中国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因素还包括制度、政策以及法律在内的更为复杂的社会原因。社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在于帮助个体理性地分析自己的工作能力;准确地判断自己遭遇的差别性对待是否来自于歧视行为的结果;激励案主通过培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增强劳动生产能力;同时,也应当呼吁有关部门通过法律和政策来切实保障不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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