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婚姻与家庭的作用及社会认可

婚姻与家庭的作用及社会认可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家庭与性有着密切联系。婚姻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某种相对稳定的特别关系。同性之间的“婚姻”,从未占据过社会的主流,尽管目前有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恋者之间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还没有涉及同性婚姻问题。从积极方面看,最突出的就是它对维持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有一定的作用。

婚姻与家庭的作用及社会认可

婚姻、家庭与性有着密切联系。在婚姻的社会学定义中,婚姻往往被视为一种由持续的性关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两大要素所支持的制度性安排。埃什尔曼在《家庭导论》里,基于各种婚姻定义总结到:婚姻是一个异性爱的结合,总要包括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在任何一个团体或社会中都有必须的、正统的和被认可的两性关系和对孩子的培养;与其说是私人的事,不如说是一件公众事务;是一种高度制度化的和典型的择偶安排;是一种配偶之间共同和相互、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假定;是一种永久性关系的结合(埃什尔曼,1991:81)。

婚姻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某种相对稳定的特别关系。同性之间的“婚姻”,从未占据过社会的主流,尽管目前有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恋者之间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还没有涉及同性婚姻问题。因此,在本书中,我们也将婚姻的定义局限于异性之间的亲密关系。由于婚姻对于当代每个社会成员自身和社会整体的繁衍都有着重大意义,世界各国都对婚姻问题非常重视,通常颁布专门的婚姻法来规范和约束婚姻行为。

1.择偶的标准

择偶,是一种异性间的人际选择。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每个人都多少会依照一种期望模式去寻求和选择爱人。这种期望模式就是平常所讲的择偶标准。它不仅直接影响着个体的婚姻关系状况,而且也是社会价值观的一个缩影。无规则和无差异选择配偶的社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有社会都存在关于谁同谁结婚的规范体系和具体规则。中国封建社会婚姻最基本的形式和规则就是“门当户对”。但不同时期的择偶标准,带有强烈的时代印痕。自1949年以来,我国社会的择偶标准显示出从政治、家庭背景优先向以物质、心理需求为重转移的趋势,这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宽松、物质文明的进步是密切相关的。

当今的择偶标准可以大致划分为个人品质、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现代社会,选择伴侣已成为自己的事,人们更注重婚姻质量,讲究情爱的重要,强调掌握选择对方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择偶标准因而变得更为现实和多元,其特点表现以下五个方面:①个人品质是重要的选择标准;②物质利益和经济因素起关键作用;③教育程度和综合素质成为重要因素;④外表形象是择偶的重要影响因素;⑤地域、年龄和种族差异的影响力呈减弱趋势。“年龄不是问题,身高不是距离”已成为很多择偶者的共识,这既是对传统观念的反叛,也是交通便利、信息发达、观念更新的结果(唐绍洪,2003)。但是择偶标准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例如经济方面的重要性往往超越其他方面,但以经济因素作为唯一择偶标准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徐安琪,2000)。

中国人的择偶与婚配至今仍受“门当户对”规则的广泛影响,但现代社会对“门当户对”的内涵已超越了字面上的意义,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对自身条件和家庭条件的充分考虑和权衡。从积极方面看,最突出的就是它对维持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有一定的作用。同一层次的人结合,其家庭背景、文化水平、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等都基本相近,因此在婚后生活中容易彼此适应、互相调适,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古德所说:“人们确实可以相信两个家庭所接受的联姻的条件,往往是双方在经济上或社会上门当户对。”“一切择偶制度都倾向于‘同类联姻’,即阶级地位大致相当的人,才可结婚,这是讨价还价的产物。”(古德,1986:75)

具体来看,择偶主体的性别、文化教育程度、城乡身份、民族、国家等差异对择偶标准有重大影响。其中,性别因素对于经济取向的影响最为明显,众多的研究都表明女性更关注未婚夫的经济实力(徐安琪,2000)。这一现象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一项遍及六大洲、涉及37种文化、样本数为10047人的研究(Buss,1989)显示,在不同洲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以及不同婚姻制度(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下,女性都比男性更看重对方的经济前景,女性对结婚对象的经济资源的要求要高于男性的要求,她们对经济资源的评价约为男性评价的两倍。同时,男性普遍显示出对结婚对象的年轻偏好,根据上述37种文化下的调查,男性理想中的妻子要比自己小近两岁半。我国一项同时期的研究也显示,高学历的女性中认为男方可以比自己大5岁以上的比例高达69%;而男性则恰恰相反,年龄越大,越喜欢选择年轻、阅历浅的女性为偶,尤其是高学历的男性(张萍,1989)。另一项针对报纸征婚广告的研究显示,男子的年龄越大,所期望的配偶年龄就越小。三十多岁的男性喜欢比自己小5岁的女性,而五十多岁的男性则更喜欢比自己小10到20岁的女性(Kenrick&Keefe,1992)。

2.择偶行为的相关理论

进化心理学从物种繁衍的角度推测男女两性择偶标准的差异。切弗斯(Trivers,1972)的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理论假设:在动物世界中,为后代投资更多的一方(通常是雌性,但并不全是)在择偶时会更挑剔,因为它们付出的代价更高;投资更少的一方在争夺异性时会更具竞争性。对人类而言,女性显然必须要付出更多必要的亲代投资,即人类亲代投资的关键阶段,如受孕、怀孕过程(通常是9个月左右)和分娩过程都发生在女性体内或由女性完成,并且在此期间还会丧失其他的择偶机会,此外她通常还要花费可能长达数年的时间进行喂养;而男性要得到一个孩子,则只需要一次性行为,而这可能只需要花费数分钟的时间而已。漫长的孕育过程和其间可能出现的风险,使得女性不能随便配置其繁殖资源,于是必须对潜在配偶更为挑剔,确保他有能力提供足够的资源来保护自己和后代,从而达到生存和繁衍的目的。于是,那些拥有更多资源的男性,即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占据更高社会地位、具有更强身体素质、更愿意投入养育行为的男性,便自然成为女性眼中的优先选择。虽然现代节育技术的发展已经大大降低了女性对怀孕的恐惧,但是人们长期以来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性心理还是潜在地起作用,因此现代女性依然偏爱具有更多资源的男性。

类似的,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看,男性对年轻女性的偏爱,主要源于对女性繁殖价值或生育力的评价。繁殖价值是指一定年龄和性阶段的个体在未来可能拥有的女子数量;而生育力则是实际的系列成果,即实际存活的子女数量。在繁殖后代的过程中,男性的投资主要是间接性的,像食物、金钱、提供保护与安全,这些并不必然随着年龄而减少。而女性则是直接的投入,其生育能力有着严格的生理时限,以女子月经初潮开始至绝经期停止排卵而结束,且随着年龄的增大,卵子的质量也会下降,这意味着她的繁殖价值也将下降。平均而言,15岁的少女总要比35岁的女性的繁殖价值大;到了26岁左右,女性的生育力达到巅峰,因为此时生育的子女最容易存活;而到了四十岁左右,女性的繁殖价值就变得很低;到五十来岁时则已经几乎为零了。男性对配偶的年轻偏好,正是基于这一点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只有选择相对年轻的女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的繁衍。但是,更具有人性化的因素对人类思维和情感的影响是进化心理学观点难以解释的,例如爱情往往是婚姻的重要前提,同样是在上述跨文化的调查中,相互吸引或爱,是择偶时两性最为看重的品质,在所有18种品质中,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不论男女都给爱评出了最高的等级(Buss,1989)。这说明,爱这一“人类永恒的主题”是择偶决策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同类匹配”理论也就是人们择偶时倾向于选择与自己在年龄、居住地、受教育程度、价值观等方面相近或类似的异性为配偶,而且男女两性在个人魅力、智力、容貌、财富及其他资源大致相当的婚姻,当事人的满意度也似乎是最高的(古德,1986)。这与我国的“门当户对”有类似的含义。

“择偶梯度”(marriage gradient)是指男性倾向于选择与自己社会地位相当或者比自己地位稍差的女性为伴侣;与此相反,女性往往更多地要求配偶在受教育、薪金收入和职业阶层等方面高于自己,也就是常说的“A男配B女,B男配C女”的现象(Leslie,1982)。这一模式的形成与社会对男女社会性别的建构而导致的男尊女卑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这一模式还可引出推论,即处于较高地位的男性,拥有较多的婚配资源(即潜在配偶),如A类男可以配B、C、D类女;而一些在社会等级处于最高地位的女性,却会面临着缺少适合的优秀婚配对象的尴尬,因为她们不得不与B、C、D类女同时争夺A类男,而同时会让B、C、D类男望而却步。例如,某些媒体给部分“三高女”(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贴上“大龄剩女”的不雅标签。这种做法当然是违背社会工作的基本精神的,但其婚姻状况除去个人不愿结婚等因素外,部分原因可能就是受到现实社会中婚姻梯度的阻碍作用。

资源交换理论认为,人们被某一特定的异性所吸引是由他(她)所能提供的资源决定的,这些资源是多方面的,如个人的气质、财富、才能、社会地位等。如果某人的某一种资源不足,就可以更多地提供另一种资源作为补偿。在婚姻市场上,尽管从社会经济地位看,男性一般在婚姻中处于优势地位,然而女性的资源还包括长相、体型、相对年龄和持家能力,这些都使一些女性可以用她们的美貌换取男性的家世、成就和向上流动的潜力;因此,男性总是用自己的经济地位换取与女性的年轻漂亮(Elder,1969),或者用自己的劳动力市场价值换取女性的持家能力(Becker,1991)。(www.xing528.com)

3.家庭生命周期

家庭生命周期是指,从夫妇双方结合组成家庭开始到夫妇双方死亡,以家庭解体而告终的整个家庭发展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六个基本阶段:①开始阶段,从男女双方结合,组成家庭开始到第一个孩子出生;②生育阶段,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③中间阶段,从最后一个孩子出生到第一个孩子结婚离家;④离巢阶段,从第一个孩子结婚离家到最后一个孩子结婚离家;⑤空巢阶段,从最后一个孩子结婚离家到老年配偶中一方死亡;⑥解体阶段,从老年配偶中一方死亡到另一方死亡止。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特殊国情的影响,我国的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当前家庭生命周期的模式与西方理论模型和此前国内情况相比有了明显区别(见图10-4):①由于城市人口的晚婚倾向日益普遍,城市家庭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推迟;晚育则使得家庭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延长。②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实行,使得此前可长达二十来年的生育阶段大幅度缩短,减至平均1~5年。③由于家庭生命周期生育阶段的提前结束,中间阶段相应地扩张至22年以上。④家庭生命周期的离巢阶段和空巢阶段往往合二为一,由于多数家庭只生育一个孩子,孩子长大结婚离家后即意味着空巢。一方面,空巢家庭比例显著提高,同时这一阶段提前并延续相对较长时间;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提高,家庭生命周期中家庭解体阶段相应推迟和延长。因此,空巢阶段和家庭解体阶段合起来一般要持续25~3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一期间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其中一部分家庭还包括经济赡养)与独生子女有限赡养能力的矛盾将逐渐突出。

图10-4 生命周期模型

4.早期婚姻冲突

一旦个体找到合适的伴侣,并步入婚姻殿堂,双方就必须共同面对一系列的新情景并积极调节适应。结婚之后的生活,需要双方的磨合与调适,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协调生活节奏,是婚后的重要课题。以结婚年数看,不同阶段的夫妻争吵频率呈现倒U字形曲线,即新婚时期较少但缓慢上升,婚后3~7年争吵最频繁,婚后30年以上发生争执的最少。将夫妻双方回答进行整合处理后,冲突的倒U字形规律更显著,争吵发生率在各阶段都明显递增,尤其是新婚期过后双方的冲突情势急剧攀升(徐安琪、叶文振,2002)。

导致婚姻冲突的原因有许多,扮演丈夫或妻子角色是个体独立自主的重要标志之一,这种角色转变的效果、与其他角色之间的冲突解决,会影响早期的婚姻质量。另外,物质生活的满意度、对对方人格与行为的满意度、性生活满意度与夫妻调适的满意度,是衡量婚姻满意度的重要标准。其中,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相互调适,即双方在性格、习惯、思维等方面的磨合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对于促成一段圆满的婚姻关系会起到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夫妻双方应阐明有关婚姻的期望和幻想。西方有研究显示,年轻成人在有关婚姻期望的测验中正确率仅为50%(Hutchison,2003),而不切实际的期望或误解会造成诸多婚姻问题。新婚夫妇所要面对的任务包括应对日常生活、发展夫妻情谊、调节与公婆或岳父岳母的关系、建立家庭财政预算等。从沟通的性别差异角度分析冲突,发现男性更倾向于选择沉默或回避等消极应对方式,而女性更倾向于选择倾诉和寻求关心的主动应对方式。因此,男性和女性都需要发展一些沟通技巧以实现成功的沟通,减少因不同沟通方式而不是沟通内容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

5.孩子对婚姻与家庭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生育和抚养孩子对婚姻和家庭的影响进行了大量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婚生孩子可以看作父母婚姻的特有资本,孩子生得越多,积累的婚姻资本越大,婚姻所拥有的价值也越高,中止婚姻的成本或损失就越大。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Garrs Becker,1998:348)指出:“婚后,当一对夫妇有了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当孩子年龄尚小时,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小。”但孩子作为一个经济因素对于婚姻的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婴幼儿时期,因为婴幼儿的照顾和抚育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而且在家庭财政支出方面也相当昂贵,不是夫妻任何一方所能独自承担的。

另外,孩子还可构成父母离婚的情感代价。有关离婚的回报和代价比较研究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亲情是重要的心理成本,这一情感代价是父母离婚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Levinger,1976)。与没有孩子的夫妇相比,身边有未成年孩子的夫妇在离婚问题上往往更犹豫,因为一方面他(她)们会考虑到家庭解体对于孩子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孩子带来的家庭乐趣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方面的不幸。对于被调查者不离婚原因回答的统计发现,担心婚生孩子受伤害和不想失去孩子的占50%以上,成为离婚的最重要制约因素;在统计上,每一个新生孩子,会使父母离婚的可能性下降30%(Knoester&Booth,2000)。

其他研究分析了孩子与婚姻质量的关系,但这方面的研究结果却并不一致。有的研究表明,借助父母对于孩子的依恋和责任感,孩子在客观上为婚姻凝聚力提供了一个情感和伦理基础;但也有研究证实,孩子不利于婚姻生活质量的提高,甚至还会降低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进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其主要原因包括:①孩子占用有限的家庭资源,致使父母角色与婚姻角色争夺家庭的时间和情感“财产”;②孩子会使已婚妇女产生不公平感,认为自己过多地承担了家务和养育的重担,而丈夫则不能按照她们的期望多料理家事,对于婚姻的满意度降低,进而影响到对于婚姻持续性的信心;③抚养孩子会增加父母的经济负担,引发更多经济拮据的夫妻的争吵和冲突;④在孩子教养方面的夫妻差异也常常成为双方矛盾所在,影响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Aldous,1978)。当然,这些研究都是在西方社会中进行的,而在东方文化中是否如此,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国内研究(徐安琪、叶文振,2002)表明,中西方在亲子关系与夫妻关系的互动模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与共性:①生养孩子在婚姻造成的“成本”中明显小于婚姻带来的“效用”(即收益)。尽管我国的被调查者认为孩子会引起双方的分歧和冲突,消耗本可用于发展和更新夫妻关系的时间、情感和精力,但这种负面影响不会进一步扩大延伸到影响夫妻婚姻关系的质量。②与西方一样,生育男孩与多胎生育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具有更大作用。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和新婚姻文化的影响,生男与多育所具有的婚姻效用正在逐步减弱。③夫妻文化程度、职业层次和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既加大了孩子的婚姻成本,又提升了孩子的婚姻效用。一方面,婚姻双方文化水平和职业层次与其对婚姻质量的意识呈正相关,孩子占用家庭资源所引起的婚姻成本因而随之扩大;另一方面,由于教育程度较高的夫妻对孩子的期望值相对较高,抚育孩子的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和婚姻成本也较高。而孩子对于高收入父母婚姻幸福的积极效应,则与父母较少为孩子的经济成本所困有重要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