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多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且不论是青少年刑事罪犯的绝对数量、青少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重、还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青少年罪犯的比重,都呈现明显递增的趋势(见表9-4),从表中还可计算出,1997年至2006年间青少年罪犯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8%。
表9-4 青少年罪犯的增长趋势
续表
注:该表中的青少年罪犯指不满25周岁的罪犯。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894
与其他年龄段的犯罪相比,青少年犯罪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首先,贪财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且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与成年人贪财性犯罪相比较,未成年人的贪财性犯罪往往并非出于谋生的考虑,而是贪图享乐,属于享乐型、高消费型的犯罪。其次,青少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倾向高于中、老年人犯罪,暴力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对1996年、1999年两年入狱罪犯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的青少年罪犯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分别占30.6%(1996)和51.6%(1999)。相对应的中老年罪犯,使用暴力的比例分别为27.2%(1996)和38.6%(1999)(丛梅,2000)。与中老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相比,青少年暴力犯罪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结伙性,尤其是其中的预谋性犯罪,大多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二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例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当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足争强好胜的心理。近年来,还有一种趋势就是青少年性犯罪和因吸毒引发的犯罪数量迅速增长,而少女犯罪率也在不断攀升。随着科技高速发展,青少年的犯罪手段逐步更新,往往利用计算机、窃听技术、生物学、化学、医药学进行犯罪,呈现出成人化、智能化、恶性化的犯罪趋势。而从总的犯罪分类情况看,排在前5位的青少年犯罪行为通常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而且这种排列的顺序相对比较稳定。例如,2004年天津市对当年判刑入狱的罪犯进行了普查,其中青少年犯罪类型的分布如表9-5所示:
表9-5 2004年天津市青少年犯罪类型分布
(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张宝义,2007
2.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普遍性与青少年生理、心理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在这一时期,青少年生理发育逐渐成熟,独立自主意识萌发,主动性和自尊心增强,但又缺乏经验,判断力和情感控制力差,遇到冲突时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而经济飞速发展导致的消费层次多元化、高消费场所和诱惑增多、媒体不健康宣传的影响等,则是促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社会根源。
不良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包括家庭暴力、过分溺爱子女、对子女放任不管、采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孩子期望过高、家庭经济贫困等因素,与产生青少年犯罪密切相关。而来自同伴群体的不良影响,也可能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在青少年罪犯中,游离于学校之外、缺少正当职业的情况相当普遍,对家庭和学校的认同感、对社会的信任感低。
一项对南京、无锡、扬州、徐州4个地区的2000名青少年(一般青少年1500人、在押青少年500人)的调查(陈如,2006/12/23)表明,62.9%在押青少年犯罪前为无业或失学,24%为学生,有工作的只占13.1%。其中,无业和学生身份的在押青少年,有60%由于学习不好受到歧视,20%以上对学校生活感到枯燥无味,超过10%认为所在学校或曾经所在的学校校风不正。而86.9%的在押青少年是无业和实际上已经游离于学校管理之外的在校生。在押青少年中有19.2%从未受到过父母的表扬肯定,有72.4%的人在受到骚扰、欺侮或敲诈后不告诉老师,并有61.8%的人认为报告了老师没有用。而在押青少年有80.4%承认看过“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40%以上对上课上班迟到早退、未婚同居、无票乘车、考试作弊、不见义勇为、深夜闯红灯、网上色情信息等现象持“可以容忍”或“很理解”的态度。另外,有46.8%在押青少年认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手段是从朋友那里学来的,因交友不当而违法犯罪。
网络对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响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次调查发现,在押青少年有上网经历的占74.5%,其中84.1%的人是在网吧上网,而一般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只有45.2%。这与公安部2006年4月份提供的数据基本吻合。据公安部初步统计,被抓获的青少年罪犯当中,有近80%的人曾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因此作案甚至作大案,进行诈骗、强奸、抢劫、抢夺的犯罪比例非常高(何春中,2007/04/20)。
3.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治社会工作
所谓矫治社会工作,是指实施于罪犯教育、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工作,是由矫治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审判、服刑、缓刑或假释期间提供的专业服务,其目的是消除工作对象的犯罪心理结构,改变其行为方式、重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机制,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李迎生,2003:380)。
在实施矫治工作的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平等和接纳的价值观。犯罪者并不是天生就十恶不赦,只不过是以不被社会认可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满足了不被社会认可的需求。所以社会工作者应该坚信人的行为和人性具有巨大的可塑性,并将其作为开展工作的价值基础。矫治社会工作就在承认刑法惩罚性的前提下,在犯罪人认罪服法的基础上,帮助犯罪人认识和解决他所存在的问题,既不是为他辩护,也不是为他开脱,而是帮助他正视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其目标是通过调动工作对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潜能,改变其对社会不适应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重建工作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适应机制,从而使其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对青少年的矫治社会工作往往从社区矫治入手,其目标就是维持个人的社会适应性,预防和减少犯罪。其主要内容包括:为有问题行为的人特别是青少年提供行为指导,为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提供民事、民间调解服务。如对交往、交友和人际关系处理的指导,危机处理的咨询和指导,家庭矛盾、邻里矛盾的处理和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的修复和维持。例如,“上海市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其中,针对社区青少年[4]群体的不同特点,将服务对象分为红、蓝、绿三类:红色服务对象是指有“轻微罪错”“严重不良行为”或比较明显的心理障碍和疾病的社区青少年,红色服务对象必须开立个案;蓝色服务对象是指有“不良行为”、12个月以上持续失学、失业或有比较严重心理问题的社区青少年;绿色服务对象是指除上述两类外的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遵循社会工作理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提供有效的服务,在实践中创造了“互惠工作法”“青年领袖工作法”“多元沟通法”等个性化、专业化的工作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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