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弃婴现象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共有192个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和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共收养5.4万名孤残儿童。一项对天津市儿童福利院的调查表明:1995—2005年间,该院共收养孤残儿童1057人,其中孤儿占0.6%,弃婴占99.4%。
导致弃婴现象发生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六个方面:一是强制婚检取消,导致新生儿先天畸形人数出现增加趋势;二是父母无能力负担残疾儿童的高额医疗费用;三是非婚生育后难以承受社会压力,由于性教育的薄弱和缺席,城市流动人群和青少年正式成为非婚生育乃至弃婴问题的两大高发群体;四是重男轻女传统思想和计划生育的矛盾难以调和,以致一些人作出“是男孩生下来,是女孩不要”的选择;五是法制宣传不到位,人们法律和道德观念淡薄,很多人不知道弃婴行为就是犯罪;六是社会存在对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世俗偏见和歧视。
弃婴现象的发生,原因很复杂,因此要改变这种现象,也要系统地来考虑。从杜绝人们的弃婴行为的视角看,有如下四个方面需要我们积极采取对策:第一,完善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对妊娠妇女的产前检查和保健,真正从源头防止和杜绝弃婴产生。第二,完善针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体系,包括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的社会救援扶助机制,以及完善和落实残疾人相关的生活、受教育和就业政策。第三,整合社会资源,培育民间组织机构,为残疾儿童家庭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国家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开辟多种渠道,吸纳社会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以整合、开发,扶持一些有意愿和实力的民间组织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符合残疾人及其家庭需要的社会服务,更好地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第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增进人们对性与生殖健康知识的了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www.xing528.com)
除了上述杜绝弃婴行为的政策建议之外,对已经成为弃婴的孩子,我们需要考虑他们的收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1991年6月21日)的说明提出:“捡拾弃婴后原则上应归民政机关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但单靠社会福利机构包揽下来是困难的,应该发挥社会的力量。为此《草案》规定,经当地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弃婴。”可见,弃婴的收养,有两个途径——国家收养或者个人收养,前者主要指各地的社会福利院,后者指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
社会工作介入弃婴及其收养问题的服务,可以考虑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政策倡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有的相关婴儿保护法规政策在操作方面显得太过宏观,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出台某些具体的单一性法规,如《反弃婴法》《弃婴抚养条例》等,以加强法律执行的一致性、严谨性。第二,整合资源,建立婴儿保护社会工作专业体系和服务网络。从医务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等相关实务领域打通界限,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为婴儿的保护提供无缝隙服务。第三,社区教育,对有关婴儿遗弃和弃婴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及性宣传,让更多的父母了解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让更多民众关心弃婴问题,给这些孩子以最大可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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